上海电气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上海电气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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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营业务情况
上海电气是一家大型综合性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主导产业聚焦能源装备、工业装备、集成服务三大领域,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绿色、环保、智能、互联于一体的技术集成和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包括火力发电机组(煤电、气电)、核电机组、风力发电设备、输配电设备、环保设备、自动化设备、电梯、轨道交通、医疗设备、油气海工和工业互联网等。
4. 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上海电气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营业收入分别为1,145.28亿元、1,417.27亿元和1,606.3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14.10亿元、23.44亿元和26.39亿元。
5. 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
单位:亿元
■
注:2020年度数据为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6.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上海电气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7.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电气及其关联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本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具体原因如下:
1)上海电气主营业务聚焦于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与本公司从事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2)在上海电气控制及作为主要股东持股的企业中,海通证券所从事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本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是按照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信托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监管条线、业务性质和运作模式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与本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3)本公司与上述机构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相对独立的治理结构和业务运行体系,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后,上海砥安的出资人上海电气将与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电气与本公司若发生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上海电气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三)上海国盛
1. 基本情况
■
2. 上海国盛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上海国盛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国盛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3. 主营业务情况
上海国盛成立于2007年9月,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资运营平台综合体。作为上海经济转型升级和国资国企改革的时代产物,上海国盛在创新国资运营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股权运作流动、投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盘活整合国有存量资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 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上海国盛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营业收入分别为5.18亿元、5.08亿元和3.3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13.90亿元、33.69亿元和20.23亿元。
5. 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
单位:亿元
■
注:2020年度数据为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6.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上海国盛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重大经济纠纷有关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7.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国盛及其关联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本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具体原因如下:
1)上海国盛经营涉及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其自身持有的资产开展运作和管理,而本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二者不构成同业竞争;
2)在上海国盛控制及作为主要股东持股的企业中,海通证券和上海农商银行经营中涉及资产管理等与本公司相似的业务,但该等相似业务与本公司相关业务分属于证券行业、商业银行业与信托行业,在业务性质和运营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与本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3)本公司与上述机构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相对独立的治理结构和业务运行体系,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后,上海砥安的出资人上海国盛将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国盛与本公司若发生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上海国盛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四)上海机场
1. 基本情况
■
2. 上海机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上海机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上海机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3. 主营业务情况
为了适应“一市两场”的上海空港运行新格局,1998年5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了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上海浦东和虹桥两大国际机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机场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和与国内外航空运输有关的地面服务,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对国内外航空运输业的投资及技术合作、咨询服务,与机场建设相关的土地及房地产综合开发利用,宾馆,实业投资等。
4. 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上海机场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营业收入分别为165.64亿元、178.27亿元和95.0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31.55亿元、36.88亿元和-7.06亿元。
5. 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
单位:亿元
■
注:2020年度数据为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6.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上海机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重大经济纠纷有关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7.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机场及其关联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本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具体原因如下:
1)上海机场主营业务为机场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与本公司从事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2)在上海机场控制及作为主要股东持股的企业中,不存在与本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后,上海砥安的出资人上海机场将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机场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等未发生变化,上海机场与公司若发生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上海机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五)上海国际
1. 基本情况
■
2. 上海国际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上海国际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国际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3. 主营业务情况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20日,是上海重要的金融国资平台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注册资本300.0亿元人民币。上海国际主动服务国家和上海重大战略任务,聚焦国有资本运营、股权投资管理、金融要素市场、产业基金投资四大业务板块,积极发挥国有资本流动、控制和配置功能。
4. 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上海国际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营业收入分别为5.00亿元、6.01亿元和5.1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36.78亿元、57.56亿元和117.24亿元。
5. 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
单位:亿元
■
注:2020年度数据为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6.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上海国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重大经济纠纷有关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7.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国际及其关联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本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具体原因如下:
1)上海国际经营涉及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其自身持有的资产开展运作和管理,而本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二者不构成同业竞争;
2)在上海国际控制及作为主要股东持股的企业中,国泰君安、浦发银行和上海农商银行经营中涉及资产管理等与本公司相似的业务,但该等相似业务与本公司相关业务是按照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在业务性质和运营模式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与本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3)上海国际作为主要股东持股的企业中,浦发银行持有上海信托97.33%股权,为上海信托控股股东。上海国际与上海信托建立了较为完善、相对独立的治理结构和业务运行体系,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并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导致实质性同业竞争;
4)本公司与上述机构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相对独立的治理结构和业务运行体系,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后,上海砥安的出资人上海国际将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国际与本公司若发生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上海国际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六)信保基金
1. 基本情况
信保基金于2014年12月获国务院同意设立,是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2. 发行对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信保基金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 主营业务情况
信保基金是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主要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信保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信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同时,信保基金设立基金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
4. 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
信保基金为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不适用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
5.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
单位:万元
■
注:2020年度数据为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数据
6.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信保基金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7.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信保基金所从事的业务与本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具体原因如下:
1)信保基金系主要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与本公司从事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2)本公司与信保基金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相对独立的治理结构和业务运行体系,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后,上海砥安的出资人信保基金将与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信保基金与公司若发生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信保基金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重大交易(如有)均已如实披露并公告。
(七)上海维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
2. 发行对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上海维安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上海维安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3. 主营业务情况
上海维安于2021年7月22日设立。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上海维安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4. 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
上海维安于2021年7月22日设立。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上海维安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5. 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
上海维安于2021年7月22日设立,无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6.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上海维安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7.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上海维安于2021年7月22日设立,无关联企业。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维安所从事的业务与本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具体原因如下:
1)上海维安尚未开展实质经营,与本公司从事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2)本公司与上海维安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相对独立的治理结构和业务运行体系,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维安与公司不存在因本次发行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8. 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上海维安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必要性分析
1. 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安信信托整体风险化解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期兑付,本公司面临诉讼事项和较大流动性风险。为避免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本公司正在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进本次风险化解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
本次非公开发行作为整体风险化解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降低表内债务规模、化解流动性风险,恢复增强上市公司造血能力,充分发挥上市公司金融牌照价值,支持本公司后续经营及长期稳健发展。
2. 进一步拓宽业务空间,提升盈利能力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5月8日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集中度与公司净资产挂钩,信托公司的净资产及净资本将直接影响其可以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和固有业务规模,进而影响信托公司的收入和利润。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因此,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补充净资本可以显著扩充净资产规模,对公司未来稳步扩张受托资产管理规模、提升盈利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公司固有业务的发展需要消耗大量自有资金,资本金的补充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对固有业务的发展计划,为公司进一步拓展固有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提供资金保证,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自身综合实力。
3. 增强资本实力,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本公司近期由于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期兑付,面临较多诉讼事项和较大流动性风险,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化解相关风险。本次风险事件充分反映出风险管理能力强弱已经成为制约本公司长期稳健运营的关键因素,提升并全面强化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迫在眉睫。
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要求信托公司按照各项业务的规模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比例计算风险资本。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以及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两项指标。净资本监管已成为信托公司经营风险防控的主要手段,是衡量信托公司实力强弱、风险管理能力高低的重要指标。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资本金的提升一方面可以确保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支持公司持续强化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在事前、事中、事后环节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建设,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1. 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我国“十三五”规划提出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有效供给,满足有效需求,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带动了一轮社会资本投资热潮,为信托行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重大机遇。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一员,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是国民财富创造的重要途径;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坚持信托本业为主体、固有和其他中间业务为补充的总体思路,聚焦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受托服务三大领域,为信托业明确了新的发展定位。近年来,信托业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投向基础产业、实业和房地产业的资金信托占比从2017年的52.75%提升至2020年的59.51%。2020年,本公司基础产业、实业和房地产业信托资产占比为90.24%,较2019年末提升3.63个百分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提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 符合上海建设全球资产管理中心的政策导向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后,立足于新起点,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提升服务辐射能级,是上海市“十四五”规划赋予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新的目标和使命。为此,需要集聚和发展一批具有重要市场影响力的资产管理机构,积极培育和发展本土资产运营、财富管理等功能性金融机构。截至2020年底,全球资管规模排名前10中有9家落户上海,但本土机构能级偏低,功能不足,影响力不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将围绕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和短板环节,强化战略功能型引领,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3.优质产业投资者赋能,为公司综合化发展保驾护航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天国。本公司正积极筹划包括非公开发行在内的一揽子风险化解方案,以完成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并引入优质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海电气、上海国盛、上海机场、上海国际将成为上市公司间接股东。
上述投资人既有装备制造企业,也有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还有重要基础设施企业,在电力能源、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等领域具有广泛布局和深厚产业积淀。优质产业投资者的引入在公司未来战略转型、资产配置渠道、风险管控、队伍建设等方面将带来显著的协同效应,从而提升上市公司产融结合能力,在为股东创造融资造血功能的同时,也拓展了上市公司产品多样性和行业布局,提升客户综合服务能力,加强了信托公司综合竞争力。
4.建立市场化公司治理机制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新股东在市国资委的支持下,立即着手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推动公司三会一层建设,重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塑公司内部机制流程,促使其稳健启动、有序转型。牢固树立风险防控底线意识,持续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升风险识别、定价能力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为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可持续增长奠定良好基础。
(四)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以下直接影响:
1.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本金、总资产、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将增加。
2.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本将大幅增加,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将更加稳健,风险抵御能力将得到显著增强,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与净资本规模挂钩的业务发展空间将扩大。
3. 由于从本次发行完成到资金投入业务运营尚需一定过程,因此,直接产生的效益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明显体现。但从长期来看,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有利于增强资本实力,助力公司尽快扭亏为盈,有效化解本次风险事件,推进各项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
四、《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1年7月23日,本公司与上海砥安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二)认购方式和支付方式
1.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安信信托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7月24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0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安信信托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并按“进一法”保留元后两位小数的金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安信信托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安信信托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安信信托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安信信托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安信信托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的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届时由安信信托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安信信托股东大会的授权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因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或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准原因对每股发行价格即认购价格作出调整的,安信信托有权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或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核准、批准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即认购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在认购价格发生前述调整的情况下,上海砥安同意于收到安信信托依照本协议第3.2条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当日向安信信托提交《确认函》以反映上述每股认购价格的调整。
2. 发行及认购数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375,310,335股(含本数),上海砥安按照约定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金额为认购股份数量乘以发行价格,认购金额应精确到人民币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具体由安信信托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若安信信托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上海砥安的认购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因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或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准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规模与安信信托董事会决议公告或本协议约定的数额有差异的,安信信托有权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或中国证监会实际核准、批准情况对上海砥安认购的标的股份按发行规模调整比例作出相应调整(调整结果不足一股的部分舍去取整)。同时,安信信托将不因此承担发售不足的责任。
在发行数量发生前述调整的情况下,上海砥安同意于收到安信信托依照本协议第3.2条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当日向安信信托提交《确认函》以反映上述认购股数及相应认购金额的调整。
3. 认购方式
上海砥安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认购金额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安信信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股份。
4. 支付方式
上海砥安同意在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并且收到安信信托发出的《认购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根据《认购及缴款通知书》内安信信托设定的缴款期限,将认购价款一次性足额缴付至《认购及缴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5. 限售期限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后,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上海砥安作为安信信托的主要股东,上海砥安认购的标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取得股份之日起60个月。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上海砥安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标的股份因安信信托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上海砥安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标的股份或标的股份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上海砥安同意按照安信信托的要求就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标的股份出具专项限售承诺并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
上海砥安认购的标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交所规则办理,甲方应配合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如需)。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第7条、第8条、第9条至第17条自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
除本协议第7条、第8条、第9条至第17条之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
(1) 本协议已有效成立;
(2) 安信信托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
(3) 本次非公开发行及认购等相关事项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必要的核准;
(4) 本次非公开发行及认购等相关事项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必要的批准;
(5) 安信信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非公开发行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审批。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若上海砥安未按照合同规定足额支付其认购价款,应向安信信托支付其认购价款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其该等行为给安信信托造成的一切损失、索赔及费用的,上海砥安应就该差额部分向安信信托进行赔偿。
若安信信托未按照合同规定在上海砥安完成支付全部认购价款后向上海砥安发行认购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