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0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百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9,790.00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9,689.7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0,100.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222”号《验资报告》。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7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项目部或者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财务管理中心对募投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按项目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财务管理中心建立台账,逐笔登记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将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统计制成置换申请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4、财务管理中心须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1年7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综上,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监管指引》《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5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9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8,178.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47)。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2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9)。
5、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08,178.00股。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08,178.00股。
2、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为24.00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2,596,272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44,727.52万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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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并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4.00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9人已获授但尚未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8,178.00股。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的确定《公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7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47)。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2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9)。
5、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由65人调整为135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基于公司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安排、适当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骨干员工积极性、提升整体激励效果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5人调整为135人,预留授予数量与2021年7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留授予数量一致,保持不变。
调整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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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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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②本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占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的计算分母为首次授予409.7683万股与此次预留授予22.50万股之和;占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的计算分母为首次授予850.00万股与此次预留授予45.00万股之和。
④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对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对象调整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所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容百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回购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9,790.00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9,689.7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0,100.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22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7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出现暂时部分闲置情况。
二、前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该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内,公司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鉴于上述授权期限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用于购买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符合下列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六)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安全性及风险控制措施
本次现金管理方式包括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主要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现金管理;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内部财务管理中心建立台账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审计部根据谨慎性原则定期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募集资金监管指引》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2021年7月2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正常开展的情形下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
1. 容百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资金管理、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容百科技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3.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中信证券同意上市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为自上市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0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白厚善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其中部分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部分监事以通讯方式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张媛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已由独立董事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方祥勇、王双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1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南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4名自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上述4名自查对象在核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其根据公司公开信息和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2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因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较为紧急,依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口头、电话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紧急通知。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白厚善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3.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4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14.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8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08,178.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年7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50万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0万股。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安排、适当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以及进一步提高骨干员工积极性、提升整体激励效果,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5人调整为135人。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与2021年7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数量保持一致。除上述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同意公司拟在宁波银行阳明支行新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户,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就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8亿元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宜。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4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7月22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4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80,000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3.60元/股、第二类限制票114.35元/股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7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7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16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49)。
4、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7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经董事会对授予条件认真核实,认为: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有关情形。
2、所有激励对象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被《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22日
2、授予人数:135人
3、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3.60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4.35元/股
4、实施方式及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容百科技 A 股普通股
5、授予数量: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4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6.71%。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8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3.41%。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②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④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归属期限和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A.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B.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A.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者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并注销。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若某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考虑股权激励成本后,不能达成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并注销。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考评结果(A)与个人系数(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解除限售日当天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B.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若某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考虑股权激励成本后,不能达成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个人考评结果(A)与个人系数(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8、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高管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高管转让限制成本由Black-Scholes模型测算得出。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2日,并同意以63.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4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14.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8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2日,并同意以63.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4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14.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8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上网公告附件
(一)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3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科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因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较为紧急,依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口头、电话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紧急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3.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4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14.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8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的公告》。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9名激励对象因为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离职的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8,178.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回购总金额为2,596,272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年7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50万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0万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由65人调整为135人,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与2021年7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数量保持一致。除上述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公司本次增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项,并就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6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08,178.00股,回购价格为24.00元/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47,383,383股变更为447,275,205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447,383,383元变更为447,275,205元。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9号
2、申报时间: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9月6日
每个工作日9:00-11:30,14:30-17:00
3、联系人:潘芳勤
4、联系电话:0574-62730998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8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容百科技”)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9,790.00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9,689.7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0,100.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22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7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加强银企战略合作,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在宁波银行余姚中心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不用于其他用途。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公司将及时与宁波银行余姚中心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募集资金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增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增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项。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