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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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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1-083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

  近日,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清环能”)收到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光伏”)分别提交的《关于提请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关于调整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补充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北控光伏作为持有公司20.65%股份的股东,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及增补董事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7月20日对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前后议案详见附件。

  截止北控光伏发函日,北控光伏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作为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北控光伏具有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等相关规定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附件:

  一、调整前议案

  议案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建议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

  议案2:关于选举杨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杨光先生为北清环能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光先生的任期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杨光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3条规定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杨光先生简历: 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现称哈尔滨工业大学),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并由国家教委公派赴日本电气通信大学,于1994年获得工学博士学位,其后于2006年至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深造,并于2008年获得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杨先生曾于1995年服务于日本电子通信株式会社,任生产管理本部主任,后于2000年至2012年分别在北京市电信规划设计院、北京市电信实业集团及北京市电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管职务及董事长。2012年2月,杨先生加入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水务”),历任北控水务开发总监及副总裁,现任北控水务高级副总裁。2021年5月至今,杨先生担任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

  议案3:关于选举周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周敏先生为北清环能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敏先生的任期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周敏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3条规定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周敏先生简历: 1964年生,中国国籍,毕业于清华大学EMBA专业。曾在浙江省人民银行永康支行、浙江省工商银行永康支行工作;曾任北京景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为绵阳市浙江商会副会长、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及北控城市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兼主席。

  议案4:关于选举李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李力先生为北清环能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力先生的任期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3条规定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李力先生简历: 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李先生为高级工程师及注册高级项目经理,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系并拥有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工程博士学位。历任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现称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之高级工程师、技术质量处处长、副院长等职务;2001年至2010年期间,曾任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多个重要职位。2010年10月,李先生加入北控水务,2014年2月获委任为北控水务执行董事,2016年3月至今任北控水务执行总裁,李先生亦为北控城市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议案5:关于选举杜欢政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杜欢政先生为北清环能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杜欢政先生的任期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杜欢政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3条规定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杜欢政先生简历: 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84年7月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1996年7月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12年1月取得日本筑波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自1984年至2013年8月,杜先生相继担任嘉兴学院经济、循环经济及统计学相关课程的讲师、副教授及教授,并于2003年4月出任副院长。自2014年7月,杜先生担任同济大学教授,主要负责循环经济相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自2018年3月起,杜先生担任同济大学联合国环境署-同济大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学院博士生导师兼教授,主要负责循环经济相关课程教学及研究工作。杜先生亦为同济大学循环经济研究所所长。杜先生为国家发改委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专家及中国循环经济协会投融资专家委员会成员。杜先生曾于循环经济领域领导多项国家及省级研究项目并于2019年3月入围世界首要循环经济奖“2019年全球循环经济奖-领导力奖”。自2019年12月至今,杜先生兼任北控城市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议案6: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提请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杨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周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选举李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审议《关于选举杜欢政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调整后议案

  议案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建议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

  议案2:关于选举杨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杨光先生为北清环能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光先生的任期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杨光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3条规定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杨光先生简历: 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现称哈尔滨工业大学),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并由国家教委公派赴日本电气通信大学,于1994年获得工学博士学位,其后于2006年至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深造,并于2008年获得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杨先生曾于1995年服务于日本电子通信株式会社,任生产管理本部主任,后于2000年至2012年分别在北京市电信规划设计院、北京市电信实业集团及北京市电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管职务及董事长。2012年2月,杨先生加入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水务”),历任北控水务开发总监及副总裁,现任北控水务高级副总裁。2021年5月至今,杨先生担任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

  议案3:关于选举李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李力先生为北清环能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力先生的任期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3条规定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李力先生简历: 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李先生为高级工程师及注册高级项目经理,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系并拥有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工程博士学位。历任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现称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之高级工程师、技术质量处处长、副院长等职务;2001年至2010年期间,曾任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多个重要职位。2010年10月,李先生加入北控水务,2014年2月获委任为北控水务执行董事,2016年3月至今任北控水务执行总裁,李先生亦为北控城市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议案4:关于选举孙明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孙明华女士为北清环能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孙明华女士的任期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孙明华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3条规定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孙明华女士简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拥有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工学硕士学位,东北师范大学外语系学士学位及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双学士学位。现任苏伊士亚洲高级副总裁。曾任职东北林业大学外语系助教;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以色列驻华企业项目经理。1993-1998年间,在法国和美国自费游历学习。2000年底,受聘于苏伊士旗下的中法水务澳门总部,2010年出任苏伊士环境中国区执行副总裁,除继续担任中法水务在重庆地区的运营管理业务外,同时负责苏伊士集团在中国的公共关系及市场的开拓和发展业务。2015年7月,出任苏伊士亚洲地区高级副总裁,并继续担任中法水务执行副总裁。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她同时出任德润环境集团总裁。

  议案5: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提请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杨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李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选举孙明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1-084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6号)核准,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7,327,219股新股。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已经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823,63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05,299,998.40元,扣除承销费以及公司累计发生其他应支付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92,798,277.9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16日划入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开设的指定账户,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21BJAA40499《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乙方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截至2021年7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信息如“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中所述。该等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资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阚道平、张丽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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