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6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10日以专人送达、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唐安斌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为: 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关联董事唐安斌、曹学回避表决。
董事长唐安斌先生、董事曹学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应回避本议案表决。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7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10日以专人送达、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梁倩倩女士主持,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具有法律效力,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11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上述11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856.0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关股份的上市流通事宜。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8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7月21日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1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856.05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89,818.6112万股的0.95%。
●上市流通时间: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7月24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0年7月22日。
6、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事项。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12日,登记日为2020年7月22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7月21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2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6.05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89,818.6112万股的0.95%。
3、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当时公司总股本(693,065,47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9,330,000 股)后的 683,735,471 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上表中数据均为转增后的股数。
(2)激励对象中唐安斌、曹学、李刚、宗跃强、李文权、陈杰、罗春明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7月21日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1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1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856.0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11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上述11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856.0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关股份上市流通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材科技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