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7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5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15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1年7月2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长陈洪凌、董事陈旭琳与激励对象陈洪泉、陈艳、刘仕模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王胜全、陈旭琳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陈洪凌、陈旭琳、王胜全系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二)审议通过《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同意公司拟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长陈洪凌、董事陈旭琳与激励对象陈洪泉、陈艳、刘仕模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王胜全、陈旭琳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陈洪凌、陈旭琳、王胜全系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资格和解除限售/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行权;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与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承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长陈洪凌、董事陈旭琳与激励对象陈洪泉、陈艳、刘仕模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王胜全、陈旭琳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陈洪凌、陈旭琳、王胜全系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1)。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6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15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1年7月2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新民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确保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同意公司拟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7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摘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533.16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547.95万股的2.59%。其中,限制性股票234.64万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73.52万份,合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547.95万股的2.47%,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5.31%;预留授予权益(股票期权)2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547.95万股的0.12%,预留部分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4.6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凌

  成立日期:1997年05月20日

  经营范围:汽车配件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生产。销售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自动化生产线及其设备的研发、设计、组装与销售,从事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

  A股上市日期:2017年05月19日

  2、公司概况:公司致力于汽车智能化和轻量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汽车轮胎压力监测系统(TPMS)、车用传感器(压力、光雨量和速度位置类)、ADAS(高级辅助驾驶系统)、主动空气悬架、汽车金属管件(轻量化底盘与车身结构件、排气系统管件和EGR管件)、气门嘴以及平衡块等。公司主要产品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秉持“让更多人受益于汽车科技的发展”的理念,公司在汽车零部件领域不断创新发展。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533.16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547.95万股的2.59%。其中,限制性股票234.64万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73.52万份,合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547.95万股的2.47%,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5.31%;预留授予权益(股票期权)2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547.95万股的0.12%,预留部分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4.69%。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行权或预留授予日至预留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以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90人,包括:

  1、 公司董事;

  2、 高级管理人员;

  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取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对具体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及独立董事批准,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时与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人数为4,564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390人,占公司总人数的8.41%,其中,同时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118人。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131人,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

  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377人,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7.8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8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5.73元/股的50%,为每股17.8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9.19元/股的50%,为每股14.60元。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8.59元/股。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80%: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5.7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9.19元。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参照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定价原则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80%: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4、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汽车零部件、汽车智能化和轻量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在行业中的优势与良好的人才积淀息息相关,时刻保持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是成熟的管理团队和掌握核心技术的骨干业务人员。在当前的行业背景下,智能化与轻量化是汽车新四化与变革的方向,这就为零部件细分领域,包括智能化和轻量化的相关产品,创造了巨大的新市场成长空间。公司为把握住传统汽车向智能化轻量化变革的窗口期,对高端技术、研发类人才的依赖及渴求度将进一步提高。

  公司视员工为公司最宝贵的财富,一直重视内部员工尤其是骨干人才的培养与发展,一方面不断加大对内部员工培训体系的投入与建设。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股权激励制度进一步形成内部牵引和建立分享的长效激励机制,从而更加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公司首期激励计划因诸如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等客观原因,三个会计年度的业绩考核均未达标,一定程度上的打击了部分员工的信心,不熟悉资本市场的员工未来参与激励计划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为避免核心人才的流失,公司需要及时推出新一轮股权激励计划持续激励和绑定核心骨干,重新提振员工信心与工作积极性,扭转大家对于股权激励的认知且新一轮激励计划是否具有激励性将对公司后续人才稳定有着重要影响。A股市场的波动较大,股价跟公司业绩无法完全呈正相关,采用常规定价模式的股票期权,时常发生即使员工完成了业绩考核,仍存在因股价原因而无法行权的可能性,不利于公司打造分享收益的文化和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因此,在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员工出资成本等多种因素,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之一。在制定相对严格的业绩考核指标基础上,为确保激励效果并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拟确定为常规定价的80%。

  基于以上目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为了有助于本期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决定将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28.59元/股。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期间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5、其他限售规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其出售时的其他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

  1、有效期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权益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预留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即“首次授予日”)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可在未来24个月内分批次行权。董事会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即“预留授予日”)后,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可在未来24个月内分批次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为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期间。

  其中所有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5、行权安排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该行权期内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6、其他限售规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出售时的其他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届满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情形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2022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营业收入,“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期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具体如下:

  ■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形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股票因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一期或多期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按照授予价格对不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授予权益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为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巩固目前的行业地位,为未来产生更好的效益奠定基础,公司结合行业及内部的情况,设定了以2020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基数的阶梯式考核模式,根据营收与净利润的实际达成率,对应不同的权益兑现比例。该指标的设置在当前的行业竞争格局下,所设定的“目标值”指标具备一定的挑战性,同时亦可增加考核的灵活性,兼顾本次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的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整体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条件、行权条件

  1、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行权条件

  等待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21-2022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将在2021-2022或2022-2023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1年授予,则行权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行权考核安排一致。

  若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期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具体如下:

  ■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形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并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授予权益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为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巩固目前的行业地位,为未来产生更好的效益奠定基础,公司结合行业及内部的情况,设定了以2020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基数的阶梯式考核模式,根据营收与净利润的实际达成率,对应不同的权益兑现比例。该指标的设置在当前的行业竞争格局下,所设定的“目标值”指标具备一定的挑战性,同时亦可增加考核的灵活性,兼顾本次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的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整体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限制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1。

  3、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大会授权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二)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