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7月 15日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华一控股大厦1803室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会议召集人:由杨旭、王大为、王晓茵、罗诗琪、马健威组成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旭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629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25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3 人,董事马健威、王大为因个人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胡洪、周静因个人原因缺席;
3.公司高管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及代理董事会秘书范志鹏未出席会议
出席或列席人员还包含公司股东聘请的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2020年度财产状况进行审计。董事会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8日、6月11日、6月17日和6月19日多次致函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代理董事会秘书范志鹏,要求配合落实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业务约定书配合审计,并要求提供审计所需及完成公司2020年报、年报摘要所需的信息、资料、文件并完成公司年报及年报摘要提交董事会。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代理董事会秘书范志鹏不顾法定职责和勤勉义务,对董事会各函件要求均置之不理、不予配合。
由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代理董事会秘书范志鹏等人的恶意阻挠和不作为,董事会无法获得充分的相关资料信息。为了维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基于掌握的有限资料、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上公告的公司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公司相关披露公告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编写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62967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适用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