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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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本公司董事长吴以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11人,出席1人,执行董事吴以芳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非执行董事陈启宇先生、姚方先生、徐晓亮先生、龚平先生、潘东辉先生、张厚林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女士、汤谷良先生、王全弟先生、余梓山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本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任倩女士、曹根兴先生、管一民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3、 本公司执行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关晓晖女士、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董晓娴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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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A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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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对A股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2、 涉及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3、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贺琳菲、李锴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