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55,410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7月21日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维列控”或“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9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955,41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思维列控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思维列控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韩琳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2020年4月18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9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思维列控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思维列控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5月14日披露了《思维列控关于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思维列控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19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2019年6月18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18日,登记数量为2,376,687股。
5、2020年6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认为11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锁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的相关事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0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激励对象张余、贺向长、马志杰、朱萌萌、李好忠、王冬冬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合计37,310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已得到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9月9日,公司完成了离职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并披露了《思维列控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7、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解锁股票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马静怡、李志民、朱攀峰、孟宪格4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8,300股,其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25,900股、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22,4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思维列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尚在办理过程中。
8、2021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9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条件。原激励对象程广玉、邓珅2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972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10,052股、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10,92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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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共98人,符合解锁条件激励股份数量合计为955,410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占公司2019年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9.34%,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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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上表中合计与数与累加数不一致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②徐景胜先生原为公司总工程师、孙坤先生原为公司财务总监,因工作调整原因,此二人已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③已获授予数量已剔除10名因离职回购注销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7月21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955,410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果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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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公司及其他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出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9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条件,符合解锁条件激励股份数量为955,41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5%。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应条件已成就,公司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律程序。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9年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