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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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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富力盈盛广场B栋25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建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34,228,2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26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532,733,2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2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49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49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49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5%。

  3、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管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3,890,2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7%;反对33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3913%;反对3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二: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38,049,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5%;反对1,44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194,731,418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572%;反对1,4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柴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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