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7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1-072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1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启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名,代表股份734,633,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03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732,387,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36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2,246,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7%。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2,979,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4,043,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7%;反对59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9,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898%;反对59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拟处置部分闲置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986,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9%;反对64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1,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699%;反对6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关于增补郭建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986,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9%;反对64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1,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699%;反对6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  侯阳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