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7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文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1-106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已收到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陈建斌、王志刚、黄健彬、邓煜、姚之琦、王健的案件材料,现告知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并依法享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1、《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穗南检委代(2021)569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收到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陈建斌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根据《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司依法享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2、《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穗南检委代(2021)568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收到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王志刚挪用公款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根据《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司依法享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3、《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穗南检委代(2021)570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收到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黄健彬挪用公款、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根据《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司依法享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4、《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穗南检委代(2021)567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收到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邓煜挪用公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根据《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司依法享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穗南检委代(2021)566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收到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姚之琦挪用公款、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根据《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司依法享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6、《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穗南检委代(2021)565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收到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王健挪用公款、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根据《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司依法享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二、本次收到相关文书对公司的影响

  2021年1月,公司披露了前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斌、前董事会秘书王志刚因涉嫌职务违法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公司中层邓煜、黄健彬等人涉嫌挪用资金案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前述人员均已由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而公司贸易业务所涉及的存货风险、应收预付等债权债务情况均与前述人员有关,公司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以查清事实真相,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穗南检委代(2021)569号]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2、《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穗南检委代(2021)568号]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穗南检委代(2021)570号]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4、《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穗南检委代(2021)567号]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5、《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穗南检委代(2021)566号]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6、《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穗南检委代(2021)565号]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0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3807、3808号],法院裁定中止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3995、13996号裁决的执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1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5号],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申请人系“博时资本粤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粤奇1号”)的管理人,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代表粤奇1号与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同日,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确认了保华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主合同编号以及价款,保华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向被申请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以及确认应付款金额和账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保华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了保华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金额和支付账户。

  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签署的同时,申请人向应收账款转让方保华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款30,746,337元,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0年9月1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不少于33,575,000元销售回款/货款及其他约定。2020年8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到期还款督促函》,要求被申请人准时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公司在2020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3、仲裁请求

  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33,575,000元。

  ②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2,175元(以33,57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20年9月28日)。

  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22,980元。

  ④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21年5月1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33,575,000元。

  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33,57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2日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20,400元、保全费5,000元、邮递费12元、律师费122,980元。

  ④本案仲裁费239,91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仲裁进展情况

  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况

  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公告,在收到前述仲裁《裁决书》后,公司与临时管理人积极沟通,决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5号]的仲裁裁决。

  公司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导致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特891号]。

  ②博时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的《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3807号],因公司未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5号]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要求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款项38,240,712.57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05,640.71元(暂计)。

  ③法院裁定中止裁决的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3807、3808号],法院裁定中止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3995、13996号裁决的执行。

  (二)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2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6号],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申请人系“博时资本粤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粤奇1号”)的管理人,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代表粤奇1号与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驭帅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同日,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确认了驭帅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主合同编号以及价款,驭帅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向被申请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以及确认应付款金额和账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驭帅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了驭帅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金额和支付账户。

  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签署的同时,申请人向应收账款转让方驭帅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款19,253,663元,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0年9月1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不少于21,025,000元销售回款/货款及其他约定。2020年8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到期还款督促函》,要求被申请人准时履行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支付款项200万元,截止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剩余款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公司在2020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3、仲裁请求

  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9,025,000元。

  ②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1,225元(以19,0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20年9月28日)。

  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77,020元。

  ④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21年5月1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9,025,000元。

  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19,0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2日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11,564元、保全费5,000元、邮递费12元、律师费77,020元。

  ④本案仲裁费144,19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仲裁进展情况

  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况

  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公告,在收到前述仲裁《裁决书》后,公司与临时管理人积极沟通,决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6号]的仲裁裁决。

  公司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导致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特892号]。

  ②博时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的《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3808号],因公司未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6号]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要求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1,686,549.6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9,086.55元(暂计)。

  ③法院裁定中止裁决的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3807、3808号],法院裁定中止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3995、13996号裁决的执行。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法院已受理了公司提出的关于撤销《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5号]和《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6月15日,公司披露了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3807号]和《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3808号],法院同意博时资本的申请并立案强制执行。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3807、3808号],法院裁定中止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3995、13996号裁决的执行。

  公司已对博时资本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计提应付博时资本的部分违约金、保全保险费、保全费、邮递费和律师费,上述事项(含本次须交纳的执行费)将相应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3807、3808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