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6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200万元至6,300万元。2021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归母净利润为-14,068.46万元。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53,813,433.59元。你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报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