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强化管控力度,提升公司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各公司协作效益;同时,不断改进绩效考核办法,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才引进和培训机制,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模式,完善人才发展战略,积蓄公司发展活力。
六、公司相关主体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具体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后,若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监管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1-038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中航光电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国资监管单位批准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1-045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尚需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国资监管单位批准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相应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2016年8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豫证监函[2016]273号),该局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公司的主要回复及整改情况如下:
■
(二)2019年7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18号),其中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公司的主要回复及整改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1-049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2020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永中和,信永中和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真调查及筛选,认为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本公司董事会对信永中和审计专业团队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敬意。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32人;
注册会计师人数: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7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家,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50家;
3. 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20年度年末数:405.91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4.诚信记录
大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2次;4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龙娇,2009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冬,2017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200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9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0年9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收费系按照大华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上期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60万元,本期年报审计费用60万元,本期内控审计费用15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为公司2017年度-2020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公司提供了4年审计服务,2020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永中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提供了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在此公司对信永中和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信永中和聘期届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该事项已事先与信永中和及大华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确认就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
2、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由信永中和变更为大华。
(2)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由信永中和变更为大华。
我们同意《关于聘任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1-050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7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赵丹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
赵丹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7 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规定。赵丹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赵丹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379-63011079
传真:0379-63011077
电子邮箱:zhengquan@jonhon.cn
通信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周山路10号
邮政编码:471003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
附:
赵丹女士简历
赵丹女士,中国国籍,1991年7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13年7月至今任公司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证券事务管理员。2016年12月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赵丹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董事会召开日,赵丹女士持有本公司30,000股股份。赵丹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赵丹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 电公告代码:2021-046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3号令)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了公司截至2021年3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此报告经过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募集资金1,300,000,000.00元,扣除主承销商承销及保荐费用9,232,600.00元,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共计1,290,767,4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18XAA40453号验资报告。2018年11月9日扣除其他发行费用2,547,443.15元,募集资金净额1,288,219,956.85元。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分别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8年度公司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保持与保荐机构的沟通,并接受保荐机构的监督,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和协议约定的情形,但存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存放非募集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详见“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之“(三)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中具体描述。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保持与保荐机构的沟通,并接受保荐机构的监督,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和协议约定的情形。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对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理解有误,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公司分别将自有流动资金34,513万元和30,000万元汇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专户,上述事项违反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专户不能存放非募集资金的规定。
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采取纠正措施,咨询保荐机构专业意见,同时主动向监管机构汇报,组织员工学习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特别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后续已严格按照要求,保证募集资金专户专用。截至2019年2月1日,公司已将转入的自有资金转出,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专户资金余额为零。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15,992,949.5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XYZH/2018XAA4045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的对照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详见附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说明
不适用。
(三)未能实现承诺收益的说明
不适用。
四、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五、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74亿元人民币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期限为12个月。公司实际使用1.8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19年12月,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1.88亿元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归还。
六、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余额为6,272.30万元,其中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为5,192.58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4.03%。剩余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如下:
(1)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航光电新技术产业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70.80万元,均为结余利息,将用于支付项目尾款。
(2)截至2021年3月31日,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目(二期)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6,101.50万元(含利息净额908.93万元),将用于支付项目尾款。
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无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00.00万元,上表所列“募集资金总额”已扣除募集资金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178.00万元。
注2:中航光电新技术产业基地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部分系专户孳息用于项目建设所致。
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注2:效益是指净利润。
注3: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目(二期)目前尚未达到投产期(预定可使用状态)。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1-047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拟将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目(二期)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1年6月30日调整为2022年6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15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发行了1,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30,000万元,扣除主承销商承销及保荐费用9,232,600元,主承销商于2018年11月9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共计1,290,767,4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18XAA40453 号验资报告。2018年11月9日扣除其他发行费用2,547,443.15元,募集资金净额1,288,219,956.85元。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二、部分前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目(二期)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854.53元,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光电技术产业基地(二期)项目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的部分系专户孳息用于项目建设所致。
三、部分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分析
目前,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目(二期)工程正处于施工建设阶段,尚未全部竣工,公司仍需以自筹资金投入。因该募投项目整体工程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拟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22年6月30日,具体原因如下:
1、受2020年国内疫情影响,工程建设及设备招标采购等工作时间延迟,导致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有所延后;
2、根据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的紧急通知》和《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削减污染峰值,缩短污染时长,降低污染程度,项目建设工程在秋冬季数次临时停工,导致进度有所延后。
调整前后的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见下表:
■
四、部分前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目(二期)建设周期的变更调整是根据项目的投资情况做出的审慎考虑,未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它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前次募投项目的延期。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前次募投项目的延期。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表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目(二期)”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目(二期)”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光电技术产业基地项目(二期)”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1-048号
关于实施中航光电基础器件产业园
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项目概述
2021年7月9日,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中航光电基础器件产业园项目的议案”。为迎接“十四五”连接器行业发展机遇,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丰富和扩大公司产品线,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情况拟实施中航光电基础器件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拟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高新产业开发区购置约210亩土地,同时使用原有土地,实施中航光电基础器件产业园项目。项目总投资22.69亿元,其中中航光电基础器件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拟使用自筹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合计167,250.00万元,中航光电基础器件产业园项目(二期)拟使用自筹资金59,650.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共4年,分两期建设。本项目拟购置并建立特种光纤连接器及组件,航空集成电子互连系统,流体连接器、组件及系统等自动化、智能化产线及相关配套设备。
三、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我国对防务、通讯、消费类电子等领域连接器需求巨大,相关连接器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公司在航空、航天等多个防务领域积淀较深,处于行业领先地位。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公司将继续夯实公司在防务特种连接器领域的竞争实力,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及特种连接器产品核心竞争力,向全球一流的互连方案供应商迈进。
经测算,中航光电基础器件产业园项目(一期)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7.20%,含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为7.6年;中航光电基础器件产业园项目(二期)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7.90%,含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为7.9年,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风险提示
1、该项目可能受资金筹措进度、项目审批、市场环境变化、运营管理等多种风险因素的影响,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充分落实资金筹措渠道、加强政府沟通并跟进审批进度,发挥公司市场、研发核心竞争力以及运营管理优势,制定严密的进度计划,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成本费用、跟踪项目进程,及时分析行业与市场环境的变化,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中航光电基础器件产业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1-043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光电”或“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联董事郭泽义、李森、刘阳、韩丰、王波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产投”)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329,983,515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340,000.00万元。
本次发行前,中航科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已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本次认购完成后,中航科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可能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因此本次认购将可能导致中航科工及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中航科工及中航产投就相关股份限售期作出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3)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而认购的发行人股票因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增持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4)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若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有所上升,则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本企业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进行调整的,本企业同意按前述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作出相应调整。”
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中航科工及中航产投因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中航科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1-041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甲方”)于2021年7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认购人”或“乙方”)签署《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1年7月9日
(二)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其聘任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乙方的认购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具体认购数量按照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认购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提出监管意见或要求(包括书面或口头),发行人将根据该等监管意见或要求与乙方就其认购的股票数量及/或认购金额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三)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如有小数,小数点后两位向上取整)。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并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如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乙方同意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参与认购。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四)认购方式及交割
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参与本次认购。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所载时间、认购数量、认购金额等内容,将全部认购价款一次性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锁定期
乙方就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期作出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甲方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超过甲方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3)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而认购的甲方股票因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增持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进行调整的,乙方同意按前述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作出相应调整。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乙方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除双方的声明、承诺与保证、保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通知与送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相关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以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以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3、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4、有权国资监管单位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若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证,所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乙方应当负责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备查文件
1、《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1-042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甲方”)于2021年年7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产投”、“认购人”或“乙方”)签署《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1年7月9日
(二)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其聘任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乙方的认购金额为1.9亿元人民币,具体认购数量按照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认购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提出监管意见或要求(包括书面或口头),发行人将根据该等监管意见或要求与乙方就其认购的股票数量及/或认购金额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三)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如有小数,小数点后两位向上取整)。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并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如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乙方同意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参与认购。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四)认购方式及交割
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参与本次认购。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所载时间、认购数量、认购金额等内容,将全部认购价款一次性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锁定期
乙方就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期作出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甲方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超过甲方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3)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而认购的甲方股票因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增持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进行调整的,乙方同意按前述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作出相应调整。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乙方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除双方的声明、承诺与保证、保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通知与送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相关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以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以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3、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4、有权国资监管单位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若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证,所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乙方应当负责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备查文件
1、《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