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1-059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5、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00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875.5114万股的5.29%,其中首次授予1110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875.5114万股的4.89%;预留90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875.5114万股的0.40%,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7.50%。(公司目前正在办理2018年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注销 1237.6446万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7月9日完成回购注销的验资事宜,公司预计在7月23日前办理完毕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28113.1560万股减少至 226875.5114 万股,下同。)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6、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4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 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 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7、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15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8、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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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
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42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骨干。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00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875.5114万股的5.29%,其中首次授予1110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875.5114万股的4.89%;预留90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875.5114万股的0.40%,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7.5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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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至预留部分,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授出。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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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1、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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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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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他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的股票不得超过激励对象上年末所持有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权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7.1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1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7.15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7.09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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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安排如下:
(1)若预留部分于2021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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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预留部分于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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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考核期内若有子公司分拆出表,从该年度起营业收入考核值及基数值同口径调整。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权益,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解除限售期内考核若为“合格”及以上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合格以下则取消当期获授权益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统一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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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3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25%、35%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注: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监管规则有调整,实际操作以调整后的监管规则为准。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他 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的股票不得超过激励对象上年末所持有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股票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转让限制成本由Black-Scholes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
激励对象已授予权益工具解除限售后转让的额度限制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即激励对象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予日收盘价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因此每位激励对象均在授予日买入认沽权证,其行权数量与激励对象获授的激励额度相同,其行权时间与激励对象根据转让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根据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可以计算得出加权平均限售期为4年。
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 2021年7月9日为计算的基准日,使用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买入认沽权证价格为4.49元,即激励对象单位转让限制成本(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4.38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14.38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4年(取加权平均限售期)
(3)历史波动率:49.8173%(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股价最近4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7916%(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最近4年期国债年化收益率)
(5)股息率:0.1422%(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4年的股息率)
综上,根据2021年7月9日预测算四维图新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30414.00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四维图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假设授予日为2021年7月底,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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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出现降职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部分将按照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但是,激励对象因如下原因: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对于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激励带来的收益。
(二)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权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
2、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不与公司续约时;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在本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4、激励对象退休后受雇于竞争对手时。
(三)当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四)当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可按照生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因本计划兑现收益部分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注: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监管规则有调整,实际操作以调整后的监管规则为准。
三、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1-055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1年7月4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有关人员发出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2021 年7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 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 名,截止会议投票表决时限,未收到钟翔平董事、湛炜标董事表决票,视为弃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程鹏、毕垒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鉴于截止会议投票表决时限,未收到钟翔平董事、湛炜标董事表决票,视为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5票 ,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2票。
详见2021年7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21年7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程鹏、毕垒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鉴于截止会议投票表决时限,未收到钟翔平董事、湛炜标董事表决票,视为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5票 ,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2票。
详见2021年7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9、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至预留部分,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程鹏、毕垒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鉴于截止会议投票表决时限,未收到钟翔平董事、湛炜标董事表决票,视为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5票 ,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2票。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截止会议投票表决时限,未收到钟翔平董事、湛炜标董事表决票,视为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2票。
详见2021年7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追加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最高综合授信2亿元融资额度。在上述授信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总经理程鹏先生在浦发银行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的融资申请、合同、协议等文书。公司管理层将根据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使用授信额度。
鉴于截止会议投票表决时限,未收到钟翔平董事、湛炜标董事表决票,视为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2票。
详见2021年7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追加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1-056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8日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和电话方式送达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人员。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位,实到监事3位。董事会秘书孟庆昕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2021年7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2021年7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 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详见2021年7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追加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2021年7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追加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1-058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重要提示: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吴艾今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吴艾今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征集人保证本征集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股票简称:四维图新
(3)股票代码:002405
(4)法定代表人:岳涛
(5)董事会秘书:孟庆昕
(6)公司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与北清路交汇处东南角四维图新大厦/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
(7)邮政编码:100094
(8)联系电话:010-82306399
(9)传真:010-82306909
(10)互联网地址:www.navinfo.com
(11)电子信箱:info2405@navinfo.com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3%以上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吴艾今,其基本情况如下:
吴艾今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咨询师。曾任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天润坤泽财务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合伙人。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1年7月19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21日(上午9:30-11: 3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与北清路交汇处东南角四维图新大厦/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
收件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10-82306399
传真:010-82306909
邮政编码:100094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吴艾今
2021年7月8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附件: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3%以上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艾今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1-057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3%以上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54),公司将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详见2021年7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2021年7月9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8.56%的股权,以下简称“四维测绘”)提请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认为上述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审议上述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变更外,其他事项不变,现将增加临时提案后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7月23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7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19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止2021年7月19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凡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均可以书面授权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5)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与北清路交叉路口东南角四维图新大厦A座1303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关于受让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2: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6: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3-6需要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1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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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或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股东账户卡及持股证明、出席人身份证办理手续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1年7月20日下午17:30点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应在会前提交原件,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时间:2021年7月2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5.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A座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孟庆昕、秦芳
联系电话:(010)82306399
联系传真:(010)82306909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A座董事会办公室。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7月9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05”,投票简称为“四维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7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7月23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 2021年7月23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在下述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并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表决,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已的意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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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月日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1-060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追加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追加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最高综合授信2亿元融资额度。
一、本次授信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向浦发银行申请最高综合授信2亿元融资额度,在此额度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在额度范围内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及融资,同时在上述授信额度内,拟授权公司董事、总经理程鹏先生在浦发银行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的融资申请、合同、协议等文书。公司管理层将根据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使用授信额度。
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如下:
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亿元整,授信期限为一年;
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总计为人民币2亿元整(最终以浦发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且不超过上述具体授信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种类以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