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1-34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7月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议选举韩跃伟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详见附件。
2、《关于选举成立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会议选举韩跃伟先生、吴峻先生、翁菁雯女士、果德安先生、高登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韩跃伟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2)会议选举果德安先生、张元兴先生、文光伟先生、吴峻先生、高登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果德安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3)会议选举张元兴先生、文光伟先生、果德安先生、翁菁雯女士、岳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张元兴先生为主任委员。
(4)会议选举文光伟先生、张元兴先生、果德安先生、翁菁雯女士、邓蓉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文光伟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3、《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聘任总裁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议聘任高登锋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详见附件。
4、《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议聘任邓蓉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5、《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公司总裁高登锋先生提名,同意聘任卢家轩先生、邓蓉女士、刘广源先生、王延涛先生、张名君先生、刘延风先生、任儒倬先生、李新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邓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详见附件。
6、《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议聘任付延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简 历
1、董事长简历
韩跃伟:男,出生于1968年3月,持有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建筑管理学士学位和清华大学建筑经济与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市政处处长、华润集团深圳区域工委书记、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润医疗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华润健康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董事长,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跃伟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单位任职,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总裁简历
高登锋:男,1973年1月出生,持有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以及新加坡国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职称。1995年9月在东阿阿胶参加工作,历任东阿阿胶销售代表、销售主管、办事处经理、市场部经理/总监、西南西北区总监、高端产品事业部总监、江苏销售分公司总经理、苏皖销售分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保健品公司总经理、电子商务公司总经理、助理总裁、副总裁等职务。现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登锋先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单位任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董事会秘书简历及联系方式
邓 蓉:女,197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中南大学会计学学士和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曾任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核算与税务管理部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会计管理部总经理、华润双鹤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总经理、会计管理总监、业务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职能部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邓蓉女士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任职资格审查。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邓蓉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办公电话:0635-3264069;
传真:0635-3260786;
邮箱地址:dengrong@dongeejiao.com;
邮编:252201;
通讯地址: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4、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卢家轩:男,1971年3月出生,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邓 蓉:女,1978年9月出生,持有中南大学会计学学士和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曾任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核算与税务管理部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会计管理部总经理、华润双鹤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总经理、会计管理总监、业务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职能部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刘广源:男,1975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1995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公司二分厂、保健品分厂工人、销售代表、市场督查专员、商务经理、OTC办事处副经理、OTC办事处经理、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北京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山东分公司总经理、OTC华东大区总经理、助理总裁、副总裁等职务。现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王延涛:男,1973年1月出生,硕士学位,主管中药师。1992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公司化验室化验员、质量管理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总裁办副总经理、战略管理部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总裁、副总裁等职务。现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名君:男,1979年1月生,持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法学双学士学位和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产业园事业部行政综合与6S管理高级经理,华润医药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综合与6S管理高级经理,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党委办公室副主任、纪检监察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总裁。
刘延风:男,1970年10月出生,研究生(EMBA)学历。1994年进入东阿阿胶工作,历任办事处经理、销售总监、大区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裁、高级副总裁等职务。现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任儒倬:男,1978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战略管理专员、办公室副总经理、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战略规划与绩效部副总监、助理总裁、副总裁等职务。现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李新华:男,1978年5月出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2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杭州办事处台州实习代表、推广专员、南京办事处终端经理、办事处经理、北京办事处经理、OTC广东大区总经理、助理总裁、副总裁等职务。现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以上人员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公司股票,均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均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5、证券事务代表简历及联系方式
付 延:男,198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山东经济学院法学学士和烟台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公司律师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2010年参加工作,历任公司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专员、知识产权律师、法治建设经理、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现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
付延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办公电话:0635-3264069;
传真:0635-3260786;
邮箱地址:fuyan@dongeejiao.com;
邮编:252201;
通讯地址: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审议程序合法
根据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已审议同意聘任高登锋先生为公司总裁、邓蓉女士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聘任程序合法,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根据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已审议同意聘任卢家轩先生、邓蓉女士、刘广源先生、王延涛先生、张名君先生、刘延风先生、任儒倬先生、李新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邓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聘任程序合法,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会议同意聘任付延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聘任程序合法,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二、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高登锋先生、卢家轩先生、邓蓉女士、刘广源先生、王延涛先生、张名君先生、刘延风先生、任儒倬先生、李新华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均具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验。
经审阅付延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未发现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其中,邓蓉女士具备董事会秘书所需的职业素质及专业知识,并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付延先生亦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张元兴、文光伟、果德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1-35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1年7月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议选举陶然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监事会主席简历
陶 然:男,1965年10月出生,持有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现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进口一部副科长,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经理、战略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高级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总裁。现任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董事,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陶然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单位任职,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