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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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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9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9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以电子邮件送达各位董事、监事。董事应参会9人,实际参会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以董事填写《表决票》的记名表决及传真方式进行,在公司一名监事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董事会成员李东生、沈浩平、安艳清、张长旭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票5票,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0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9日以传真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以电子邮件送达各位监事。监事应参会3人,实际参会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以监事填写《表决票》的记名表决及传真方式进行。本次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关于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9日,向3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485.68万份,行权价格为30.39元/股。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9日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1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1年7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485.68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7月2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1年7月9日,向3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485.68万份,行权价格为30.39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1年7月9日。

  (二)行权价格:30.39元/股。

  (三)授予数量:485.68万份。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五)授予人数:34人。具体分配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行权安排:

  ■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同。

  若股票期权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不合格,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九)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S、A、B表示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优良”,C、D表示“待改进或不合格”。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系数表如下: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可行权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已确定2021年7月9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票授予日股价:39.48元/股(授予日2021年7月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行权价:30.39元/份

  3、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4、历史波动率:23.09%、23.26%(深证成指近一年、两年的年化波动率)

  5、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6、股息率:0.1520%(取中环股份最近一年股息率)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5,156.68万元,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分期摊销,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

  注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9日,向3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485.68万份,行权价格为30.39元/股。

  七、监事会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关于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9日,向3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485.68万份,行权价格为30.39元/股。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的杨雪、马佳敏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以及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2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0)。公司因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担任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继。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

  截至2021年6月8日,各募集资金账户信息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中环领先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志文、曾文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上一个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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