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1-111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4.88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4.87元/股
●盛屯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7月14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46号文核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公开发行了238.6456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38,645.6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75号文同意,公司238,645.6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3月3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盛屯转债”,债券代码“110066”。盛屯转债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至2026年3月1日,初始转股价格为4.9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披露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2020-030)。因公司进行2019年度权益分派,“盛屯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7月14日起调整为4.8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披露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1、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确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
2、根据《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盛屯转债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综上,盛屯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
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4.88元/股;D为每股现金红利0.01元/股。
因此,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P1=P0-D=4.88-0.01=4.87元/股,调整价格自2021年7月14日(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1-110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90,111,03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901,110.36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0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资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如果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QFII股东可按照《通知》及《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有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5891697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