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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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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266   证券简称:城建发展  公告编号:2021-38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2021年4月16日,公司披露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回购股份目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以提升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成长信心,使公司投资价值得到合理回归。

  (二) 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五) 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00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六)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8亿元、回购价格上限7.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1,428.57 万股,约占公司截至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5.06%。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4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7.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714.2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5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

  (七) 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1年5月18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1年5月19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详见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2)。

  (二)2021年7月7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78,950,6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回购最高价格5.24元/股,回购最低价格4.92元/股,回购均价5.09元/股,使用资金总额401,956,379.4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1年4月10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回购股份事项,详见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股份注销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不涉及股份注销安排。

  五、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六、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总计回购股份78,950,688股,根据回购股份方案,上述回购股份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回购的股份目前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根据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后续,公司将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已回购的股份,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0266      证券简称:城建发展      公告编号:2021-39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1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本公司拟以总股数2,256,537,600股扣除回购股份101,843,405股,共计2,154,694,19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预计支付红利215,469,419.50元。

  (2)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依据

  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截至2021年7月7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80,794,093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180,794,093股不参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

  (3)调整后的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现金分红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已回购的股份为分配基数,即以公司总股本2,256,537,600股,扣除公司回购股份180,794,093股后的 2,075,743,50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

  (4)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格: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75,743,507×0.1)÷2,256,537,600 ≈0.09199元

  虚拟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0] ÷(1+0)=前收盘价格-0.0919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有关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代扣代缴。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联系电话:010-82275598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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