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提案被否决的情形,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哈电集团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7月7日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21年7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7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1年7月7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1年7月7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1年7月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七)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50人,代表股份84,849,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25,0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49人,代表股份59,847,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749人,所持股份84,753,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41%。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公司控股股东哈电集团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515,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6790%;反对50,333,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3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9,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119%;反对50,333,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3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未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毛英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7日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中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7月7日下午14:30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7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50人,代表股份84,849,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25,0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49人,代表股份59,847,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749人,代表股份84,753,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41%,为现场和网络投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及本所律师。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普通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哈电集团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515,83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90%;反对股数50,333,34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10%;弃权股数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4,419,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19%;反对股数50,333,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881%;弃权股数0股。
该议案未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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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