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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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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1-34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雷日”)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2,587,042.08元。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中汽雷日的诉讼请求,由中汽雷日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尚不能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1年7月2日,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汽雷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出具的(2020)京0108行初438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主要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州市监局”)向中汽雷日作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号),认为中汽雷日构成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责令中汽雷日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642.08元,罚款人民币6,255.84万元。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中汽雷日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监局作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市监复[2020]283号),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汽雷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宜,具体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临2020-34号)。

  基于上述情况,中汽雷日认为被行政复议维持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且程序违法,已向海淀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北京市监局京市监复[2020]2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通州市监局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中汽雷日提起行政诉讼事宜,具体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36号)。

  二、本次诉讼民事判决的结果

  驳回原告中汽雷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汽雷日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淀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中汽雷日正积极依法提起上诉,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另外,通州市监局已同意中汽雷日分三期缴纳罚款,该等罚款将由生产ZN6463V1U5型号多用途乘用车的主机厂予以支付。截至公告日,主机厂已经根据《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京通市监综执缴字[2021]第5号)向通州市监局缴纳第一期罚款。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2020)京0108行初438号;

  2、《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京通市监综执缴字[2021]第5号)。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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