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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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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084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蒋春黔采取出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蒋春黔: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为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湖北潜江中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中珠)1.9亿元贷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因潜江中珠未能及时履行偿债义务,截至2019年10月31日潜江中珠违约金额为0.7亿元。

  由于潜江中珠上述贷款已经逾期,而中珠医疗于2019年10月31日披露的《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号)的“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部分,披露为“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蒋春黔作为公司时任董秘,对前述信息披露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珠医疗及蒋春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中珠医疗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性,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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