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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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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哈工智能          公告编号:2021-090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至6,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2.09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21-044),于2021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将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尚未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因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既定方案。《实施细则》关于敏感期、回购数量和节奏、交易委托时段的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回购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哈工智能         公告编号:2021-091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29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刘延中等5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江机民科 70%股权,收购价格为84,000.00万元。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21-080)、《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353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三、备查文件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 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353号)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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