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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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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ST厦华 公告编号:临2021-029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原告提起上诉;

  ● 讼争标的物: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域公司)名下持有的厦华电子59,018,396股股份;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由于该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厦华电子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谋求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的控制权及出于对厦华电子资产重组的需要,2019年6月22日,谢荣华作为受让方,与鑫域公司作为转让方,王春芳、王玲玲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一份《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鑫域公司将其持有的厦华电子59,018,396股股份转让给谢荣华。

  因谢荣华资金不足,或者资金没有到位,未在各方约定的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约办理共管账户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鑫域公司、王春芳、王玲玲遂于2020年3月30日向谢荣华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谢荣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谢荣华于2020年4月24日向鑫域公司、王春芳、王玲玲发出一份关于《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的复函 ,不同意解除合同。

  基于此,谢荣华诉请各方继续履行2019年6月22日签署的鑫域公司协议,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信息披露之前通知谢荣华。因谢荣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鑫域公司持有的厦华电子59,173,696股无限售流通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0-065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鑫域公司转发的(2020)闽02民初1500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谢荣华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一)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荣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2150元,由原告谢荣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谢荣华因与被上诉人鑫域公司、王春芳、王玲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的(2020)闽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该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厦华电子的影响。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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