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7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1-047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永津”)、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控股”)、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信”)、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农集团、重药控股、金诚信、联创永津向公司支付的相应款项。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公司向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100%的股权,根据公司与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农国际在业绩承诺期内相应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承诺净利润,则交易对方按照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关于中农国际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业绩承诺已实现,但至2017年初时老挝钾盐项目产能未能达到重组约定的100万吨/年的生产规模,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关于中农国际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已无法实现。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判决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承担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责任,要求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合计向公司业绩补偿股份117,400,934股、现金246,758,743.45元,北京高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3月28日裁定冻结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的相应股份,此后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增加及变更诉讼请求,延长财产保全期限。2018年8月,北京高院询问公司对本案纠纷事项是否有意愿进行调解,公司表示积极配合北京高院调解工作。2020年5月,公司收到北京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初16号之一]及《财产保全告知书》[(2017)京民初16号],北京高院已裁定准予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延期申请。北京高院已对中农集团等十方所持相应股份采取继续保全措施,冻结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15日。2020年12月公司收到《中农集团提议亚钾国际继续通过和解方式妥善解决诉讼案件的函》,中农集团代表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向公司提出和解方案。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就重组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纠纷和解的议案》并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但由于相关议案需进一步磋商,因此公司取消了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6月,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6号]。

  关于本次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如下:

  ■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农集团向公司支付的251,576,451元。其中,补偿款250,447,557元、律师费49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36,894元,公司收到的金额与北京高院一审判决中农集团应向公司支付的金额一致;

  2、公司于近日收到重药控股向公司支付的12,272,022元。其中,补偿款12,216,954元、律师费24,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1,068元,公司收到的金额与北京高院一审判决重药控股应向公司支付的金额一致;

  3、公司于近日收到金诚信向公司支付的12,272,022元。其中,补偿款12,216,954元、律师费24,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1,068元,公司收到的金额与北京高院一审判决金诚信应向公司支付的金额一致;

  4、公司于近日收到联创永津向公司支付的部分款项31,248,060.5元。根据北京高院一审判决结果,联创永津应向公司支付款项33,748,060.5元。其中,补偿款33,596,623.5元、律师费6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5,437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相关款项共计307,368,555.5元,公司暂未收到其余股东应支付的相关款项。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收到诉讼款项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最终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