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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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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1-075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6,745.2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3例,累计金额合计为6,745.20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2月11日、2021年2月11日和2021年3月18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75、临2020-117、临2021-017和临2021-029),其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8民初57461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中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博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鲁01民初1477号)

  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1民初1477号),判决如下:(1)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进度款23,627,898.86元及利息;(2)公司对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309,939元,由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159,939元,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000元;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216元,由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均提出上诉,并于2021年6月16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终1058号),裁定如下: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博天环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陕0802民初4718号/(2020)京0108民初49196号)

  本案于2021年2月1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京0108民初49196号),调解如下:(1)博天环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428,007.99元,若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则需支付相应利息。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就本案全部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2)博天环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3)案件受理费50,796元,由博天环境负担,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四)与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25号),裁决如下:(1)大冶博泰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博泰”)向申请人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融资租赁”)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49,805,854.54元,及违约金1,609,428.60元;(2)大冶博泰承担国投融资租赁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3)大冶博泰承担国投融资租赁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22,510.2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4)国投融资租赁对大冶博泰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以及对博天环境提供质押的股权,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博天环境对大冶博泰在上述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477,228元,全部由大冶博泰和博天环境承担。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

  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京03执恢153号),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991号公证书及(2020)京长安执字第213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到位。双方对(2020)京长安执字第21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无异议,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六)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内0206民初1146号)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内0625执1000号):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博天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2020)内0625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于2020年11月9日将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七)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0年11月27日、2021年1月13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0)皖0802执1612号、(2020)皖0802执1612号之二)和资产评估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2021年2月11日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7、临2021-017)。

  公司对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评估其持有的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5,000万(出资额)股权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后续公司提出复议,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08执复26号),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1)皖080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八)与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213民初4106号),判决如下:(1)被告博天环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466,82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共合计73,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博天环境负担53,128元。

  (九)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6月4日收到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鲁0921民初30号),调解如下:(1)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工程总价款为30,129,513.05元;(2)公司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到期未付商业承兑汇票,总金额共计850,000元;(3)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0,000元;(4)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3,058,673.69元;(5)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利息损失54,058元;(6)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45,942元,原告已经缴纳,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支付;(7)上述费用支付完毕后,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递交解除对公司一切保全措施的申请(包含永兴博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待原告配合公司完成回用水站调试及竣工移交工作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517,413.5元。如因被告原因于2022年5月1日前仍不能竣工验收,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公司应支付相应工程款项。

  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45,942元,由博天环境负担。

  (十)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鲁1302民初2326号)

  本案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2326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同时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鲁1302民初2326号),调解如下:(1)根据一审审计结算金额,被告博天环境对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未付工程款数额约为人民币1,124万元,最终金额以临沂市财政局二审报告为准进行调整。如不需要进行二审的话,以一审审计报告为准;(2)上述款项采用分期方式进行支付,被告博天环境承诺于2021年3月24日前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剩余款项于二审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支付。但若2021年12月31日前该工程仍未进行二审结算,被告博天环境需在2022年1月15日前再支付972万元,待二审审计报告出具时再最终结算或明确不需要二次审计时按一审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如有剩余工程款在30日付清;(3)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被告博天环境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一周内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4)案件受理费53,058元,由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十一)与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公司于2021年3月9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11民终691号):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原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1日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7)。

  (十二)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0981民初1207号,判决如下:(1)被告博天环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494,676.86元及利息;(2)被告博天环境从2021年1月18日起给付原告钢管25,340米、扣件23,293个的租赁费至被告通知原告实际拆除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5,483元,由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113元、被告博天环境负担41,370元。原告已预交130,96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65,843元。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3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6,745.2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33例,涉及金额为6,745.20万元;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0例,涉及金额为0元。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博天环境、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图审延期违约金260万元、逾期完工违约金425万元、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违约金500万元、迟延完成竣工结算编制违约金801万元,合计违约金1,98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11民辖终72号),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民初119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与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票据追索权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汇票金额7,226,502.4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财产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5月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44961号),判决如下:(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7,226,502.48 元及利息;(2)驳回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3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博天环境负担案件受理费62,1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3)与深圳市金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金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5,085,132.20元并偿付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的利息743,966.1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并偿付原告自2021年4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收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792民初609号),裁定如下:冻结博天环境在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石化盐化一体化项目组的未付工程款5,830,000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金池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与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府新区彭山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六: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

  被告七: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9,641,548.36元及利息,暂至2021年5月6日工程款及利息合计为21,508,532.09元;(2)请求判决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和被告七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7月1日收到起诉状,一审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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