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120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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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1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72,521,901股计算,预计合计派发金额85,026,833.11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现金派发每股现金股利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
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8,3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办理完毕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272,521,901股减少至272,473,601股。
由于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根据《思维列控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按照每股派发的现金股利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确定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8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12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85,011,763.51元(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2,473,6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011,763.51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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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郭洁女士、王卫平先生、李欣先生;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包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赵建州先生、西藏蓝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司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31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808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08元。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0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2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0671678
联系人:苏站站,骆开尚
特此公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