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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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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第二季度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2021-048号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第二季度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行权股票数量: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4,863,194份,行权有效期为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2021年第二季度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数量为0股,占该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0%。截至2021年4月30日该期行权有效期届满,累计已行权股份数量为4,014,941股,占该期可行权总量的82.56%,未行权股票期权失效,后续将进行注销。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4,630,813份,行权有效期为2021年6月7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2021年第二季度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数量为258,060股,占该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5.57%。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70,520份,行权有效期为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2021年第二季度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数量为4,200股,占该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5.96%。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192,752份,行权有效期为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2021年第二季度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数量为54,000股,占该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4.53%。

  ●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一、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1、2019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年3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孙中亮就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9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0-022号)。

  5、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0-058号)。

  6、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1-005号)。

  7、2021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1-033号)。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的基本情况

  (一)激励对象行权情况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情况

  ■

  截至2021年4月30日该期行权有效期届满,未行权股票期权失效,后续将进行注销。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情况

  ■

  3)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情况

  ■

  4)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情况

  ■

  注:由于自主行权方式,行权所得股票需在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以上行权数据为截止2021年6月30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数据。

  (二)本次行权股票来源情况

  股票来源: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行权人数

  首次授予第一期可行权人数为840人,2021年第二季度共有0人参与行权。截止2021年6月30日,共有737人参与行权且完成登记。

  首次授予第二期可行权人数为789人,2021年第二季度共有54人参与行权。截止2021年6月30日,共有54人参与行权且完成登记。

  部分预留授予第一期可行权人数为70人,2021年第二季度共有6人参与行权。截止2021年6月30日,共有45人参与行权且完成登记。

  剩余预留授予第一期可行权人数为19人,2021年第二季度共有4人参与行权。截止2021年6月30日,共有7人参与行权且完成登记。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二)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316,260股,其中首次授予第一期行权股票数量为0股,首次授予第二期行权股票数量为258,060股,部分预留授予第一期行权股票数量为4,200股,剩余预留授予第一期行权股票数量为54,000股。

  (三)本次行权新增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本次股份变动后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注: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7),回购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17,876股,将于2021年7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登记。

  四、行权股份登记情况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为316,260股,均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

  五、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总额为3,706,883.46元,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本次行权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2021-049号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1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69,530,02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120,428,416.71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03,989,100.2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16,439,316.5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5月30日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16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356,192,742.14元,募集资金余额为20,579,041,415.05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1年6月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智能工厂改造项目”,由子公司统合电子(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统合”)、海宁市统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统合”)负责实施;新增“5G高端智能手机机构件智能制造项目”,由子公司兰考裕展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考裕展”)负责实施;新增“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超精密制造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由子公司深圳智造谷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智造谷”)负责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号)。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上述实施主体,为有效推进项目实施,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为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以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以及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于2021年7月2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A)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作为甲方B)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B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B该专户仅用于甲方A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中所对应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A作为甲方B的股东,应当对甲方B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甲方B遵守甲方A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促使甲方B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A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A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之阳、方磊,或者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更换后的指定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在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深圳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杭州统合、中金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海宁统合、中金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兰考裕展、中金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四)公司、深圳智造谷、中金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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