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崴先生、姚石先生:
因你们涉嫌超比例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内交易“大连圣亚”,我会拟决定:
对你们超比例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行为,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人各承担30万)。
对你们在限制期内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二人各承担1,500万)。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7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21-68601862/010-88061652)。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们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