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公告 编号:2021-05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10号”文《关于核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9,071,729.00股(每股面值1元)。2021年6月17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16-000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6月10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9,071,729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0,999,995.4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7,874,481.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73,125,514.34元。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存入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21年7月1日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签订《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70101010008330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原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原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协、杨惠元可以随时到中原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原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原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中原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中原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原银行,同时向公司、中原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中原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新乡化纤
股票代码:000949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才高街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中道东路6号智慧岛大厦5层B-5-022-1房间
股份变动性质:因新增股份被动稀释、主动减持
签署日期:2021年7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乡化纤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乡化纤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企业名称: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斌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设立日期:2015年8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56141357Q
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才高街6号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及处置;私募基金管理;财务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经营期限:2015年8月31日至2045年8月30日
联系电话:0371-6177757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企业名称: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斌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设立日期:2015年12月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5ELJ7Q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中道东路6号智慧岛大厦5层B-5-022-1房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独)
经营范围:管理或受托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后方可开展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5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
联系电话:0371-6667182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中原资产
■
(二)中原股权
■
河南省财政厅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全资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图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一)中原资产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中原股权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新乡化纤外,中原资产、中原股权持有、控制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中原股权为中原资产的全资子公司,双方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因中原股权资金需要,自2021年6月22日-2021年6月29日,中原股权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获得的新乡化纤股份合计39,500,000股,占新乡化纤总股本的3.14%,减持完毕后中原股权持股比例降至8.00%
新乡化纤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新发行股份总数209,071,729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参与新乡化纤本次非公开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发行完成后中原股权持股比例将由8.00%被动稀释至6.86%,中原资产持股比例将由8.79%被动稀释至7.5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新乡化纤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新乡化纤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原资产持有上市公司110,529,953股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79%;中原股权持有上市公司140,094,057股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14%。
自2021年6月22日-2021年6月29日,中原股权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获得的新乡化纤股份合计39,500,000股,占新乡化纤总股本的3.14%,减持完毕后中原股权持股比例降至8.00%。
新乡化纤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新发行股份总数209,071,729股,发行完成后中原股权持股比例将由8.00%被动稀释至6.86%,中原资产持股比例将由8.79%被动稀释至7.54%。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原资产持有的上市公司110,529,953股处于质押状态,占中原资产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7.54%;中原股权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中原股权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3.98%,占公司总股本的0.27%。除此情形外,中原资产、中原股权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不存在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原资产无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原股权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查阅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1年7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1年7月1日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1年7月1日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