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摘要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备查文件。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209,071,729股
发行价格:4.74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990,999,995.46元
募集资金净额:973,125,514.34元
二、各投资者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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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209,071,729.00 股,将于2021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四、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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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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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0年11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
2、2020年11月17日,新乡化纤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新鹭[2020]34号),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3、2020年11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4、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与白鹭集团就本次发行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5、2021年1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与白鹭集团就本次发行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2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1年3月8日,本次发行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0号)核准批文,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77,296,814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2021年6月17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16-00002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6月9日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认购人在认购指定账户缴存的认购资金累计人民币990,999,995.46元,比与20位认购股东签订的认购协议认购金额合计990,999,995.46元多1.00元,经核对超出认购资金差额1.00元为认购对象超缴所致,超缴部分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退回给认购对象,主承销商实际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合计990,999,995.46元。
2021年6月10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17,800,000.00元后的余额划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21年6月17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16-00003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6月10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9,071,729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0,999,995.4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7,874,481.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73,125,514.3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09,071,729.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764,053,785.34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公司将依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新增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2021年6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发行人控股股东白鹭集团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09,071,729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的要求。
(三)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发行人控股股东白鹭集团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采取询价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2021年6月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与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的较高者,即不低于4.21元/股。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74元/股。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90,999,995.4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7,874,481.1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73,125,514.34元。
发行费用的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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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1、《认购邀请书》的发出
2021年6月1日,在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快递的方式向124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124名投资者中包括:截至2021年5月2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共16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3家,证券公司23家,保险机构10家,以及其他已向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52家。
本次发行自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方案文件(2021年5月13日)至申购日(2021年6月4日)9:00期间,有21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上述21名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1年6月4日上午9:00-12:00,在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收到36名认购对象提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核查,参加本次发行的36名认购对象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了相关申购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报价为有效报价。
上述36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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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74元/股,发行数量为209,071,72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90,999,995.46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发行对象共计20名,除白鹭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均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送认购邀请书的特定对象投资者名单之内,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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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之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报价单》构成认购股份的协议性文件,内容和形式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询价及配售程序、方式及结果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七)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适当性管理及合规性核查
1、发行对象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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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除发行人控股股东白鹭集团参与认购外,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除白鹭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本次发行对象全额以现金认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3、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询价申购结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新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UBS AG、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农投金控新动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凌济政、曹伟娟、许志民、许美腾为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卓越星辰9号资产管理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浙江龙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隐尊享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创投锐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4、发行对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除白鹭集团外,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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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瑞和新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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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UBS 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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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凌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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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曹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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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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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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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河南农投金控新动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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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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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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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许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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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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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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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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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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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浙江龙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隐尊享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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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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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许美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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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卓越星辰9号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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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创投锐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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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保荐代表人:周协、杨惠元
项目协办人:杨宇轩
项目组成员:汪涵、董晶晶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电话:0755-22627723
传真:0755-22627723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峰
经办律师:鲁鸿贵、周耀鹏
办公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A座16层
电话:0371-60156089
传真:0371-60156089
(三)审计、验资机构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胡咏华
经办会计师:孟庆超、张美玲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
电话:010-82330558
传真:010-82327668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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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截至股份登记日)
以公司2021年6月18日股东名册为测算基础,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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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新股209,071,729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新乡市财政局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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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业务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氨纶业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比重将有所上升,公司的主营业务仍然为粘胶长丝和氨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为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优势,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产生重大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五)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尚无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高管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运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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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别按照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计算;
2、发行后总股本分别按照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总股本与本次新增股本合计数计算;
3、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0年度和2021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测算的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总股本计算;
4、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发行后测算的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测算的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总股本计算。
第三节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16-00002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16-00021号)和《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16-10008号),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2021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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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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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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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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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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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资产总额分别为787,794.66万元、813,040.35万元、878,274.78万元和955,592.25万元。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发行人资产规模呈现整体增长的态势。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等构成,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构成。
(二)负债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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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负债总额分别为421,130.79万元、435,349.16万元、493,384.09万元和536,741.22万元,公司负债逐年增加,主要系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张,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短期借款等增加所致。(三)偿债能力分析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偿债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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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3.46%、53.55%、56.18%和56.17%,公司负债水平逐年略有上升;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05、1.20、1.25和1.25,速动比率分别为0.58、0.65、0.79和0.85,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增强。
(四)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资产周转能力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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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0年1-9月,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9.73次、7.83次、6.40次及2.60次,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82次、3.43次、3.07次及1.08次。应收账款周转率略有下降主要系公司氨纶业务规模增长,产生的应收账款规模增加所致。受新冠疫情因素影响,发行人粘胶长丝库存量增加,导致公司2020年、2021年一季度存货周转率略有下降。
(五)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经营业绩数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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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49,418.47万元、480,415.25万元、447,650.96万元和131,627.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300.52万元、12,955.94万元、8,358.54万元和31,050.47万元。公司2020年净利润减少,主要因为:1、2020年,受新冠疫情因素影响,下游开工率不足,导致公司营业收入下滑;2、利息支出和汇兑损失增加,导致财务费用增加。2021年一季度,公司净利润大幅增长,主要系氨纶纤维售价上涨、销量增加所致。
(六)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的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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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主要是由于公司持续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以扩大现有产品产能、更新产品线,相应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均为正,主要是满足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日常营运资金的需要。发行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主要包括长短期借款融资,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是偿还银行借款和支付利息费用。
第四节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合规性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认为:新乡化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发行数量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0号)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认为:新乡化纤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新乡化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自有资金或证监会认可的资金参与本次认购。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为本次发行提供见证的律师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发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新乡化纤与平安证券签署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新乡化纤聘请平安证券作为新乡化纤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推荐公司的证券发行,在保荐期间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平安证券指定周协、杨惠元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新乡化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保荐期间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其中持续督导期间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四、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的审核。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交所上市的条件。平安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五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2、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
1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
电话:0373-3978966
传真:0373-3911359
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电话:0755-22627723
传真:0755-22627723
三、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四、信息披露网址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