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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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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057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2,000万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2021年6月29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原审案号:(2020)苏0115民初3160号]。根据南京中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旅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王春芳

  2019年9月6日,公司作为原告,向王春芳、当代旅游、施亮、陈伟、陆邦一、连伟彬、杨宇新等七名被告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提起诉讼,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临054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后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处理。江宁法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公司陆续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连伟彬、施亮、陆邦一、杨宇新的起诉,并经江宁法院准许。

  2021年5月14日,国旅联合收到江宁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0115民初3160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旧的印章证照及其他相关档案资料,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48《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被告当代旅游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20)苏011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第一项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述人原审针对上述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述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处于二审诉讼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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