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1年6月29日
(二)召开地点: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交银金融大厦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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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任德奇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6人,出席13人,陈绍宗非执行董事、陈俊奎非执行董事、杨志威独立非执行董事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4人,张民生股东监事、王学庆股东监事、李曜外部监事、鞠建东外部监事、林至红职工监事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顾生及部分高管层成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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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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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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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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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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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聘用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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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1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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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通过。
2.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会议的监票人。本公司股东代表鲍绛先生、耿岩先生、监事关兴社先生,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开叶律师于本次会议上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李开叶、叶嘉雯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