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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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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1—03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 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公告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或“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市中区法院”或“本院”)【(2021)川1102行初121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徐朝荣

  原告:徐朝华

  被告: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四川金顶

  原告徐朝荣、徐朝华(以下简称“二原告”)诉被告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峨眉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一案,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2021-017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审理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峨眉自然资源局在2020年《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案件期限内,就二原告诉称事项依法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二原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峨眉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8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行初121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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