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25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2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上午9:15至2021年6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张家港农商银行十九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颖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2,566,5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7,957,814股的35.541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1,141,4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124%_;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1,425,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28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经营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议案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3)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4)攀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5)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6)张家港保税区长源热电有限公司
(7)苏州矩阵光电有限公司
(8)华友管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9)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0)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关联自然人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十二)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陆江山、郭卫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新任董事任职资格须报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其任职时间从获得核准之日起计算。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部分承诺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其中,关联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季颖、顾晓菲、张平、高福兴、白峰依法对议案(九)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顾晓菲、张平、高福兴依法对议案(十)中对应子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对议案(十三)回避表决。
以上第(十二)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四、议案表决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单位:股
■■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上述议案中部分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公司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单位:股
■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上述累积投票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公司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林惠、邵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