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6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ST双环 公告编号:2020-064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双环科技”)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民终312号,现将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8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444 号传票。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神州行者公司”)因湖南大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鹏投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何德智)等合同纠纷一案,神州行者公司以大鹏投资公司、本公司等相关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10日,公司发布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披露了本案相关情况。

  2020年11月6日,公司发布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初3444号,披露了一审的裁定。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已于2020年6月2日对何德智涉嫌伪造双环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39385.6元,退还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一审裁定后,上诉人神州行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环科技、大鹏投资公司、湖南长沙大鹏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鹏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智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大鹏君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德智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444号民事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神州行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并支持神州行者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民终312号)。本节以下内容引自该民事裁定书:

  二审查明:经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核实,大鹏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德智与案外人李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长沙市某银行(以下称“涉事银行”)工作人员汤某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已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立案侦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神州行者公司主要基于甲方载明为双环科技公司、乙方载明为大鹏投资公司、丙方载明为涉事银行的《保兑仓三方协议》等证据提起诉讼,请求双环科技公司、大鹏投资公司依据该合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双环科技公司则以该《保兑仓三方协议》上其公司印章系伪造,其从未与大鹏投资公司、涉事银行签订过该协议为由否认其与涉事银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经查,因大鹏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德智与案外人李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以及涉事银行工作人员汤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上述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犯罪与本案民事纠纷系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是否存在真实的保兑仓合同关系需通过刑事案件查明,故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神州行者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神州行者公司可待刑事案件审结后,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另行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综上,神州行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神州行者公司的上诉,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影响。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由公安机关侦办,目前尚无法确定本案件涉及事项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民终312号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