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4,39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590%。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497,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6%;反对763,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601,7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032,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反对763,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3%;弃权601,7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5%。
议案2.00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具体方案。
议案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0,289,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2%;反对2,859,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6%;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5,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55%;反对2,859,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42%;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3%。
议案2.02 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0,291,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5%;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60%;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37%;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3%。
议案2.03 发行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0,291,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5%;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60%;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37%;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3%。
议案2.04 发行规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0,291,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5%;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60%;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37%;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3%。
议案2.05 定价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0,291,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5%;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60%;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37%;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3%。
议案2.06 发行对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0,291,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5%;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60%;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37%;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3%。
议案2.07 发售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0,291,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5%;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60%;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37%;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3%。
议案2.08 申请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0,291,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5%;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826,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60%;反对2,858,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37%;弃权713,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3%。
议案3.00 《关于公司申请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497,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6%;反对763,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601,7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032,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反对763,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3%;弃权601,7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5%。
议案4.00 《关于公司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497,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6%;反对763,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601,7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032,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反对763,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3%;弃权601,7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5%。
议案5.00 《关于公司在境外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497,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6%;反对763,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601,7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032,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反对763,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3%;弃权601,7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5%。
议案6.00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557,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6%;反对703,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4%;弃权601,7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093,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70%;反对703,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5%;弃权601,7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5%。
议案7.00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494,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3%;反对766,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7%;弃权601,5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029,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1%;反对766,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4%;弃权601,5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5%。
议案8.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及上市一切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497,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6%;反对763,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033,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反对763,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3%;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
议案9.00 《关于修改现行有效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67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7%;反对582,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214,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7%;反对582,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
议案10.00 《关于制定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67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7%;反对582,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214,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7%;反对582,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
议案11.00 《关于制定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67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7%;反对582,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214,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7%;反对582,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
议案12.00 《关于制定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67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7%;反对582,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214,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7%;反对582,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
议案13.00 《关于制定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连交易制度及流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67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7%;反对582,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214,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7%;反对582,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
议案14.00 《关于聘任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557,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6%;反对703,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5%;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093,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70%;反对703,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7%;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
议案15.00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497,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6%;反对763,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033,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反对763,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3%;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
议案16.00 《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477,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27%;反对81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0%;弃权4,566,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013,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831%;反对819,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20%;弃权4,566,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49%。
议案17.00 《关于制定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67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7%;反对582,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214,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7%;反对582,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601,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