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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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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1-03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1]1045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秦环连罚字[2021]1001号)。现将两份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事情经过

  1、《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17日和2021年1月8日对秦皇岛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2020年12月14日总排口废水总氮,氨氮超出该公司外排污水环评要求一级A排放标准,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秦皇岛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1]103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罚听告字[2021]1019号)告知秦皇岛污水陈述申辩和听证权。2021年5月18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秦皇岛污水申请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对秦皇岛污水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54)的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秦皇岛污水处以23万元行政罚款。

  2、《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1月8日对秦皇岛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总排口废水总氮,氨氮超出该公司外排污水环评要求一级A排放标准。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秦皇岛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1年4月20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1]1025号),罚款人民币45万元。2021年4月23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发出《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连罚告字[2021]1001号)、《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连罚听告字[2021]1001号),详情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处罚告知书的公告》(临2021-022)。2021年5月18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秦皇岛污水申请公开组织听证会,对秦皇岛污水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秦皇岛污水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30日(共计20天)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900万元。

  秦皇岛污水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2020年12月14日罚款23万元的主要原因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所致。2021年4月20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罚款人民币45万元以及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主要原因为生物池水下设施长期疲劳运转,无法得到正常检修,公司向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减少水量,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减少水量,导致系统超负荷运行,直接影响了系统的处理效果所致。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公司的权益。本次处罚将减少公司本年度净利润968万元。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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