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常山北明
股票代码:000158
信息披露义务人1:北京北明伟业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引渠南路 18号院北明软件园 A 座 3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李锋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六号华亭嘉园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引渠南路 18号院北明软件园 A 座 3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3:应华江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31 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引渠南路 18号院北明软件园 A 座 3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山北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常山北明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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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义务披露人基本情况
(一)北京北明伟业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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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明控股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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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明控股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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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明控股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或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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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锋: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81970******7X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六号华亭嘉园,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引渠南路 18号院北明软件园 A 座 3 层
(三)应华江: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302221969******94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31 号,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引渠南路 18号院北明软件园 A 座 3 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明控股、李锋、应华江分别持有上市公司12.28%、0.81%、0.81%股份,李锋任北明控股董事长、应华江任北明控股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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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权益变动,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到5%,主要原因系上市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股票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股份回购注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增、减持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北明控股、李锋、应华江计划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8,137,400股、1,913,700股和1,921,200股,合计31,972,300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未来6个月内有意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次权益变动前(截止2015年6月4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8.91%;本次权益变动后(截止2021年6月24日),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3.91%。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其持股比例累计减少已达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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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19,291,52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8.91%。自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换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以来(即2015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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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持股比例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交易时间”截止日期合计持股比例。
注:2015年7月26日,上市公司因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新增股份手续,共新增股份 111,524,388股,上市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2017年7月18日,上市公司因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共新增381,432,683股,公司总股本增加30%,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仍为17.32%;2019年12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股份注销手续,共注销54,258,240股,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权益相关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权益相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权益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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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及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锋先生、应华江先生)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的”北明控股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或其他公司兼职情况“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自2018年9月27日开始,应江华先生为履行其增持承诺,开始通过本人证券账户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具体操作人员失误, 2018年9月28日14点04分,误卖出一笔50,000股上市公司股票,本笔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不得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但因涉及金额较小,应华江先生已及时将违法所得主动上缴上市公司,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河北证监局对应华江出具了《关于对应江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11号)。
自2019年5月20日开始,应华江先生按照其已预披露的减持计划,通过其本人的深股通帐户卖出公司股票。2019年5月27日13点18分,由于具体操作人员失误,误买入一笔11,800股公司股票,本笔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但因涉及金额较小,应华江先生已及时将违法所得主动上缴上市公司,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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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773,600股,具体情况详见“本次权益变动方式”部分内容。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北明控股的法人营业执照、李锋、应华江的身份证明文件;
2、北明控股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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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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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明伟业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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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锋 应华江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