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仲裁事项
(一)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1年2月8日(即发行股份购买中国系统96.718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等申请文件的诉讼事项披露截止日)至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共计81件,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369,273,81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0年报数据,未合并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系统”)的23.35%;占合并中国系统备考财务报表净资产的8.30%。
1、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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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重大案件详细内容
(1)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共计81,440,569元;
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计算);
3、确认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
案件理由:
2017年7月起,原告与被告就建设“第六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AMOLED项目)签署了六份合同,目前六份合同工程内容均已完工,原告上报结算迟迟未得到回应,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1,440,569元,为避免损失,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已于2021年6月22日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缴费,等待开庭审理。
(2)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诉邳州经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邳州经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计105,598,931元(具体以第三方鉴定意见为准)。
2、依法判令原告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暂计50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暂计1000万元。
以上共暂计116,098,931元;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2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邳州中褂电子设备新材料双创产业园孵化器项目上达电子地块施工工程”,原告为总承包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为137,230,37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据核算,案涉工程的造价为185,569,891元,其中包括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152,803,163元、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18,663,593元、暂估价增加部分793,620元、材料及人工价格调差7,881,315元、总承包服务费5,428,200元。
施工期间材料费、人工费均有较大幅度增长,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应对相关材料、人工价格进行调整。
被告将案涉工程的部分内容(机电、市政)分包给原告以外的承包方,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总承包服务费。且由于该承包商施工进度滞后,导致案涉项目整体验收严重滞后,给原告造成损失。
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工艺修改及设计变更、大气污染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导致原告多次停工,由此给原告造成额外管理费、工人工资、临设租赁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等损失约1000万元。
然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79,970,960元工程款,尚欠付105,598,931元。现案涉工程已实际由被告使用,但被告无故拒不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导致原告垫付大量资金进行施工,造成原告严重损失。原告与被告沟通多次未果,现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已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案件进展更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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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结案或正在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安排法务团队积极应对上述案件,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判决书》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