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456号,简称“工作函”),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共同开展相关工作,对工作函所关注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存在多笔应收关联方款项。公开信息显示,相关方之间亦存在关联。现针对上述款项,请公司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1、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末,公司对联营、合营企业等关联方存在多笔逾期借款未收回,合计金额约3588.5万元。公告资料显示,相关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中,云南风帆明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风帆)、上海丽途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丽途汽车)、华晨申华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均与自然人白胜有关。苏州华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欧亚车业有限公司均涉及自然人刘斌。年报显示,这些公司目前均已发生超额亏损。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借款形成原因、流向情况、相关安排的商业合理性,明确相关借款是否变相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是否存在隐性资金占用;(2)具体求偿措施及时间表,并充分提示相关资金回收风险。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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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实控人白胜控制下的企业拆借情况
事项中,同一实控人白胜控制下的企业有云南风帆明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丽途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及华晨申华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年末,公司对上述企业资金拆借共计2678.5万元,情况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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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风帆明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0年,公司为了共享白胜在当地拥有的各项资源,打开云南地区整车销售市场,结合公司将自有品牌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作为汽车板块的主营方向,选择与当时已是云南地区中华车经销商投资人的白胜合作,共同出资成立云南风帆明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资已全部到位,该企业主要经营中华、金杯品牌车辆的销售和维修,公司成立后,成长为华晨集团旗下自有汽车品牌云南地区主要经销商。
公司目前对云南风帆存续借款为1900万元,形成于2016年至2017年间,用于归还公司为其担保的到期银行借款,拆借利率7.92%。因汽车贸易业务需大量运营资金,云南风帆注册资本仅1000万元,其销售规模在2011年达到1.16亿元,经营正常,所以于2011年向银行融资,银行要求由担保资质较好的股东申华控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申华控股自2011年起为其提供担保,截至2015年底,公司对云南风帆的担保2500万元,并要求对方股东白胜为实控人的云南风帆实业有限公司对该连带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中华品牌汽车在乘用车市场属于二线品牌,主机厂车型更新过慢;金杯受其他同类车型品牌车竞争激烈, 2016年起,整车市场下滑,销量萎缩,云南风帆经营状况不佳,银行对其收贷,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故向申华控股提出资金拆借。公司要求对方股东按比例提供借款,但由于对方股东实控人白胜受云南风帆、上海丽途汽车经营情况不佳影响,资金紧张,同时白胜投资控制的其他公司均体量较小(昆明风帆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无力提供借款。公司考虑到若云南风帆贷款逾期,银行将向担保人申华控股追偿债务,逾期和不良贷款信息将被计入申华控股的征信报告,导致申华控股自有贷款及对其他子公司担保贷款被金融机构缩贷,为规避上述风险,申华控股同意拆借股东借款1900万元。由另一方股东云南风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云南风帆实业”)的实控人白胜对上述提供的股东借款中1900万元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后续公司对到期及逾期借款多次发送催收通知书,截止2020年末,公司尚未收到还款。由于云南风帆已资不抵债,公司判断上述借款可回收性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该笔借款进行单项认定,于2018年全额计提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准备。申华控股于2020年3月向云南风帆明友、云南风帆实业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公司胜诉,目前公司正促请法院对相关主体采取失信、限高等措施以推动执行进展。
2、上海丽途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丽途汽车成立于2008年,当时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华晨集团旗下自有汽车品牌后市场产品,系依托主机厂平台,向全国范围内中华、金杯品牌经销商提供快修服务及销售后市场产品。2011年,公司为分散经营风险,将上海丽途汽车50%股权作价407.57万元转让给白胜为实控人的云南风帆实业,产生转让收益38.56万元,股权转让款已全部收回。公司目前对上海丽途汽车存续借款为775万元,形成于2017年至2019年间,用于归还公司为其担保的到期银行借款,拆借利率7.92%。因其经营汽车后市场产品需大量流动资金,上海丽途汽车注册资本仅1000万元,2012年其销售规模达到3000万元,经营正常,但流动资金明显不足以支撑经营规模,所以于2012年向银行融资,银行要求由担保资质较好的股东申华控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申华控股自2012年起为其提供担保,截至2016年底,申华为其提供的担保923万元,并要求对方股东白胜为实控人的云南风帆实业有限公司对该连带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2017年起,受中华、金杯整车市场不景气影响,维修及后市场销售同步下滑,上海丽途汽车装备经营状况不佳,银行逐步对其收贷,借款到期无法偿还,向申华控股提出资金拆借。同样考虑到申华控股自身融资风险,公司同意拆借,同时由对方股东云南风帆实业有限公司及实控人白胜对上述股东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2017年至2019年间,申华控股共计向其拆借股东借款1805万元,均为7.92%,均用于归还其到期银行借款,公司对到期及逾期借款多次发送催收通知书,期间归还1030万元,截止2020年末,尚余775万元未收回。由于对方已资不抵债,公司判断上述借款可回收性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该笔借款进行单项认定,于2019年全额计提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为云南风帆、上海丽途汽车提供银行授信担保,均发生在其经营发展上升阶段,系为支持其业务发展;后续股东借款均发生在其经营发生困难,无法继续从银行获得融资阶段,只能向股东拆借,由于对方股东受云南风帆、上海丽途汽车经营不良影响,资金紧张,且其投资控股的其他企业均体量较小,无力提供借款,公司考虑到若不提供借款,一旦云南风帆、上海丽途汽车发生贷款逾期,公司不但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将对自身信用及融资产生严重影响,尤其是申华控股若自身信用受损,将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等致命影响。为规避上述风险,公司不得已以不低于同期融资成本的利率向其拆借,不存在利益变相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不构成隐性资金占用。
3、华晨申华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该公司系申华控股合营公司上海丽途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出资已全部到位,该企业主要业务系为华晨集团下属主机厂提供配套物流服务。2019年10月,申华物流因缺少资金,不能按时支付房租。如果不能及时支付房租,华晨申华物流不但会损失房租押金8.5万元,还要支付违约罚金,累计损失预计超过10万元,申华物流承诺,收回房租押金后立即归还该笔借款,为减少损失,向公司申请拆借资金3.5万元。公司考虑到申华物流的还款承诺,及该公司账面有应收华晨集团账款71.3万元,其中53.6万元截止2019年年末未超过1年,可用于偿还借款,同意提供借款,用于支付房租,由于申华物流当时发生两笔员工人事仲裁,取回的房租押金被优先支付该仲裁案的标的债务;随后,因华晨集团突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业务链中断,导致目前申华物流应收债权一直未能收回,造成对公司借款无法偿还。公司对到期及逾期借款多次发送催收通知书。由于对方已资不抵债,公司判断上述借款可回收性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该笔借款进行单项认定,于2019年全额计提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准备。公司并拟于2021年8月前向其提起诉讼。
(二)同一实控人刘斌控制下的企业拆借情况
上述拆借事项中,同一实控人刘斌控制下的企业有苏州华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欧亚车业有限公司,具体拆借情况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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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华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华禧”)
原系申华控股控股子公司,2010年为继续实现国内自有品牌网点布局,积极向空白市场进行深度和广度拓展,公司以392万元作价向自然人李国宏、江水元收购其持有的80%股权,另20%股权仍由时建良持有,苏州华禧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销售。截止目前存续借款为160万元,形成于2010年,借款形成时其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汽车后市场产品需大量流动资金,公司因其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销售规模达3,500万元,经营正常,但流动资金明显不足以支撑经营规模,为支持苏州华禧经营,于2010年向其提供了借款800万元,利率为7.92%,用于其流动资金周转。因为金杯受其他同类车型品牌车的激烈竞争,当地市场反响不理想,经营困难,盈利能力较弱,连年发生亏损,为分散公司经营风险,恰逢江苏当地最大金杯汽车经销商江苏辰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意合作,于2012年以90万元的作价向刘斌(江苏辰汇实控人)转让40%股权,股权转让款已全部收回,出售产生转让收益11.11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对于股东借款及利息应于工商变更日后一个月内归还,后续再根据经营需求按持股比例对其进行资金支持。股权转让前,公司对其借款余额为800万元,股权转让后,公司对到期及逾期借款多次发送催收通知书,累计收回本金640万元,在2018年三季度其流动性出现问题之前,苏州华禧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2018年三季度之后再无任何回款,截止2020年末尚欠160万元未收回。自2012年公司转让40%股权后,公司再未对苏州华禧提供新的借款,后续苏州华禧经营所需资金均由刘斌及其实控的江苏辰汇分别提供,期间累计有偿提供资金支持830万元(利率6.6%),截止2020年末其欠刘斌余额为150万元。由于对方已资不抵债,公司判断上述借款可回收性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该笔借款进行单项认定,于2019年全额计提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准备。目前公司已向其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并拟于2021年8月前向其提起诉讼。上述款项不存在变向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不存在隐性资金占用。
2、南通欧亚车业有限公司
原系申华控股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销售及维修。2007年公司为打开国内自有品牌整车销售市场,实现网络布局,提高市场占有份额,以237.64万元向自然人吴士兴收购南通欧亚51%股权;又于2008年以140万元收购王吉官持有的49%股权,至此南通欧亚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2020年末存续借款为400万元,形成于2008年,借款形成时其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其经营汽车后市场产品需大量流动资金,公司因其注册资本仅为800万元,销售规模1,644万元,经营正常,但流动资金不足以支撑经营规模,为支持南通欧亚经营,公司于2008年向其提供了借款650万元,利率为7.92%,用于其流动资金周转。因为金杯受其他同类车型品牌车的激烈竞争,当地市场反响不理想,经营困难,盈利能力较弱,连年发生亏损,为分散公司经营风险,恰逢江苏当地最大金杯汽车经销商江苏辰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辰汇”)有意合作,于2012年以63.12万元的作价转让了60%股权,30%转让至刘斌(江苏辰汇实控人),30%转让至姚毅(江苏辰汇股东之一),股权转让款已全部收回,产生转让收益24.57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对于股东借款及利息应于工商变更日后一个月内归还,后续再根据经营需求按持股比例对其进行资金支持。2012年股权转让前,公司对其借款余额为650万元,股权转让后,公司对到期及逾期借款多次发送催收通知书,累计收回250万元借款,2013年其流动性出现问题,除支付利息外未再偿还借款本金,自2016年二季度起再无任何本金及利息回款,截止2020年末尚欠400万元未收回。自2012年转让股权后,公司再未对南通欧亚提供新的借款,后续其经营所需资金均由刘斌实控的江苏辰汇提供,期间累计无偿提供资金支持6,316万元,截止2020年末其欠江苏辰汇余额为0。由于南通欧亚已资不抵债,公司判断上述借款可回收性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该笔借款进行单项认定,于2018年全额计提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准备。公司并拟于2021年8月前向其提起诉讼。上述款项不存在变向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不存在隐性资金占用。
综上所述,公司为南通欧亚、苏州华禧于2008年、2010年提供的借款,均发生于其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时期,因其处于经营发展上升阶段,为支持其业务发展而提供的资金支持,借款利率亦高于公司同期平均融资利率。在2012年公司分别转让部分股权退出合并后,未再对其提供新的借款,后续对方股东对其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公司对其到期及逾期借款多次发送催收通知书,原存续借款亦部分收回,后因两家公司资金出现问题,部分借款及利息逾期尚未收回。公司拟于2021年8月前向其提起诉讼,上述资金拆借事项不存在利益变相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不构成隐性资金占用。
(三)其他关联方拆借情况
1、上海交运明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交运明友”)
系申华控股联营公司,持股比例49%,出资已全部到位,该企业主营金杯汽车销售及维修业务。因日常经营需要,2018年1月向公司拆借资金50万元。公司考虑交运明友2016年起业务逐步转型,压缩低毛利的整车销售,转向盈利性较高的售后维修业务,毛利率逐年增长,经营情况有所好转,亏损主要是业务量尚未达到一定规模形成,双方股东均有意愿支持交运明友持续发展业务,同时,交运明友另一方股东上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在2010年至2020年间已为其提供了1000万元股东借款,故公司同意对其拆借该笔借款,用于其流动资金周转(见下表) ,截止2020年末其欠上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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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起交运明友经营情况虽然有所改善,但经营规模仍然有限,不足以覆盖固定成本,公司对到期及逾期借款多次发送催收通知书,由于其已资不抵债,根据谨慎性原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该笔借款进行单项认定,于2018年全额计提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准备;待其经营好转后,收回该笔款项,同时不排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上述款项不存在变向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不存在隐性资金占用。
2、东阳市友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阳市友成”)
系申华控股全资子公司上海申华晨宝汽车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东阳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宝利丰”)另一方股东,持有东阳宝利丰49%股权。
2015年,东阳市友成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向东阳宝利丰拆借资金300万元,约定以东阳市友成所持有的东阳宝利丰49%股权为质押。当时申华晨宝及下属4S店股权归属于实控人为丁建勇的上海葆和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不在申华控股合并范围内。申华晨宝考虑到东阳宝利丰持有土地资产2678.83万元(账面原值),且2015年账面净资产641.19万元,东阳市友成所持有49%股权对应少数股东权益为314.18万元,可覆盖该笔债权,同意拆借该笔资金(详见下表)。2017年申华控股收购申华晨宝及下属4S店100%股权后,向其发催款公司函进行催讨,截止2020年末,对方尚未归还,东阳宝利丰多年亏损,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该笔借款进行单项认定,于2019年全额计提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准备;鉴于东阳宝利丰2020年经营情况逐步好转(2020年当年盈利1,148.47万元),公司拟与东阳市友成协商,未来以东阳宝利丰后续年度分红归还东阳市友成上述借款,同时不排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上述款项不存在变向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不存在隐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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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回复:
(1)相关借款形成原因、流向情况、相关安排的商业合理性,明确相关借款是否变相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是否存在隐性资金占用
截至2020年年末,公司向联营、合营企业提供的借款3588.5万元为向同一实控人白胜控制下的上海丽途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途汽车”)、云南风帆明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风帆”)、华晨申华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物流”)分别提供借款775万元、1900万元、3.5万元,向同一实控人刘斌控制下的苏州华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禧”)、南通欧亚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欧亚”)提供借款160万元、400万元,向上海交运明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明友”)提供借款50万元、向东阳市友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市友成”)提供借款300万元。
针对上述公司借款,我们获取了拆出资金借款合同、相关借款银行单据、债务人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公司内部就上述担保及拆出资金的相关决策流程文件。此外,针对公司对云南风帆、上海丽途汽车的借款,我们还获取了相关债务人银行贷款的担保合同、对方股东反担保合同、对方股东对拆出资金提供的担保合同;针对公司对申华物流的借款,我们还获取了用于偿还租金的租赁合同、员工人事仲裁文件;针对公司对苏州华禧、南通欧亚的借款,我们还获取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银行回款单据、对方股东提供资金支持的相关银行单据;针对公司对交运明友的借款,我们还获取了对方股东提供资金支持的相关银行单据;针对公司对东阳市友成的借款,我们还获取了对方股东相关股权质押文件。
经执行上述审计程序,并询问公司和审阅公司的工作函回复,上述公司对云南风帆、丽途维修的借款系基于公司前期为扩大其经营规模对其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到期,出借资金用于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而形成;公司对苏州华禧、南通欧亚的借款系其尚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时期,公司为拓展国内自有品牌市场,扩大销售规模,对其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形成;公司对交运明友的借款系支持其业务转型,从压缩低毛利的整车销售转向盈利性较高的售后维修业务而形成;东阳市友成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向东阳宝利丰拆借资金300万元,该笔借款在有股权质押担保的前提下,于公司收购申华晨宝股权前形成。
上述借款目的皆是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及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相关借款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变相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不存在隐性资金占用。上述往来在年度报告中均已经披露。
独立董事回复:公司就上述借款履行了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相关经营决策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开展的,相关借款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变相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不存在隐性资金占用。
(2)具体求偿措施及时间表,并充分提示相关资金回收风险。
我们获取了公司向云南风帆、丽途汽车、申华物流、苏州华禧、南通欧亚、交运明友、东阳市友成发送的逾期催收通知书,公司对云南风帆的诉讼文书、法院判决书,公司对上述款项进行了催收、求偿。
经执行上述审计程序,并询问公司和审阅公司的工作函回复,上述债务人除东阳市友成外均已资不抵债,东阳市友成借款时间长,且东阳宝利丰多年亏损,相关借款回收风险较高,公司对上述款项均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回复:公司就上述借款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了催收求偿措施,相关求偿措施具有合理性,我们将监督公司根据相关求偿计划进行求偿。上述债务人除东阳市友成外均已资不抵债,东阳市友成借款时间长,且东阳宝利丰多年亏损,相关借款回收风险较高。
2、年报显示,报告期末,除借款外,公司对关联方存在多笔其他应收款项未收回,相关方之间亦存在关联关系。以合肥望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望京)为例,其与安徽泓合投资有限公司、宿州皖投融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宝利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鹏龙融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均系同一自然人实际控制。公司对上述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合计1488.44万元,部分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并已计提坏账损失。请公司:(1)逐笔披露其他应收款涉及的关联方情况及关联关系、应收款项形成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如果存在长期挂账或计提坏账损失的,分析原因并说明资金回收风险;(2)列表展现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其他应收款情况,并说明公司与其名下多家公司开展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涉及潜在利益安排,相关未收回款项是否变相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是否构成隐性资金占用。
回复:
(1)逐笔披露其他应收款涉及的关联方情况及关联关系、应收款项形成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如果存在长期挂账或计提坏账损失的,分析原因并说明资金回收风险;
第二问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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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2020年年末按照账龄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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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此笔款项因经销商急需5台中华车,直接将车款支付至主机厂;主机厂已将该批车以车抵债给华晨国际汽贸,申华控股作为中华汽车总经销商,业务流程为向主机厂采购整车后,再行销售至下游经销商。因此,公司向华晨国际汽贸采购该批车并结清了货款,同时,公司业务人员在不知货款已结清的情况下,又以抹账的方式重复结算了此5台车车款,造成重复结算,由于华晨集团突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业务链中断,导致该笔款项无法从后续业务中收回。
【注3】
2012年以前形成:本金400万元
2012年股权转让前申华控股及下属子公司上海明友泓福分别向其提供了500万元、15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转让股权后南通欧亚于2012年分别归还了申华控股100万、上海明友泓福150万元,至2012年末尚余申华控股欠款400万,上海明友泓福借款本金结清。
会计师回复:
(1)逐笔披露其他应收款涉及的关联方情况及关联关系、应收款项形成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如果存在长期挂账或计提坏账损失的,分析原因并说明资金回收风险;
我们对公司披露的其他应收款涉及的关联方情况及关联关系向公司获取了关联方清单、关联方声明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企查查等工具进行了核查;针对无法收回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账款,我们获取了华晨集团破产重整公告、预付账款形成时的采购合同;针对其他业务形成的其他应收款,我们获取了商务政策、授权合同(含保证金条款)、培训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抹账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银行回款单据、其他应收款往来的银行单据及相关决策流程文件。我们对公司提供的其他应收款账龄执行了重新划分程序,对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款项,我们执行了询问、获取并检查了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申请审批表、相关公司公告、相关媒体报道、公司情况说明等支持文件、向债务人发函和对管理层进行访谈等程序,现场对款项长期挂账的原因、资金回收风险进行了重点关注。
同时我们对公司就上述款项的催收、求偿措施获取了逾期催收通知书、相关诉讼文件、向华晨集团破产重整债权人委员会申报相关债权等文件。
经执行上述审计程序,并询问公司和审阅公司的工作函回复,公司与华晨集团及其控制下的公司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均系采购业务、免保索赔业务及培训服务等客观交易形成;对关联方公司的相关借款均系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及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形成;应收关联方的股权转让款系双方股东为优化子公司股权结构形成;其他关联方应收款项均系根据公司自身经营需求发生的租赁业务、购销业务等客观交易形成,具有商业合理性;
保证金、股权转让款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系公司履行商业合同及补充约定,长期挂账具有合理性;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转入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相关关联方借款等款项主要系对方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等公司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造成的长期挂账;
公司在工作函回复的第二问表1中逐笔列示了上述其他应收款款项收回的风险性,其中进入破产重整、资不抵债或长期拖欠的债务人款项资金回收风险较大,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其他债务人资金回收风险不高,公司按账龄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上述款项均已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回复:公司就上述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履行了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相关经营决策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开展的,均为根据公司自身经营需求发生的租赁业务、购销业务等客观交易形成,具有商业实质;对于保证金及股权转让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均为公司履行商业合同及补充约定,长期挂账具有合理性,除此以外的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均为对方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形成,公司对此类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均采取了催收求偿措施,上述其他应收款款项中进入破产重整、资不抵债或长期拖欠的债务人款项资金回收风险较大,公司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其他债务人资金回收风险不高,公司按账龄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2)列表展现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其他应收款情况,并说明公司与其名下多家公司开展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涉及潜在利益安排,相关未收回款项是否变相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是否构成隐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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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回复:
(2)列表展现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其他应收款情况,并说明公司与其名下多家公司开展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涉及潜在利益安排,相关未收回款项是否变相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是否构成隐性资金占用。
我们获取并核对了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其他应收款情况,询问了公司与华晨集团控制下的多家公司开展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系上述公司生产不同类型、不同品牌、不同车型的整车及配件,公司基于自身业务需要产生;并抽样核实了上述主机厂对下属经销商的价格政策,相关交易的合同、原始单据以及往来结算依据,获取了相关往来款期后回款的银行单据。
我们询问了公司与赵昕旗下多家公司发生往来的商业合理性系由股权转让、集采业务、不同区域4S店场地租赁等不同业务产生。我们获取了股权转让协议,核实了股权转让前后双方股东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对申华晨宝总经理进行了相关访谈、了解了相关租赁业务的商业合理性,获取了租赁合同、相关往来款项的银行单据等。
经执行上述审计程序,并询问公司和审阅公司的工作函回复,公司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多家公司开展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没有潜在利益安排,不存在资金变相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未构成隐性资金占用。
独立董事回复:公司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其他应收款均为根据公司自身经营需求进行客观交易形成,具有商业合理性,不涉及潜在利益安排,不存在资金变相流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未构成隐性资金占用。
3、年报显示,公司与上述部分公司存在多种性质的业务往来。以合肥望京为例,除上述其他应收款外,报告期公司还向其采购及接受劳务约3381.05万元、销售及提供劳务约647.35万元、存在未偿还的资金拆借形成其他应付款3509.92万元。请公司:(1)以列表形式展现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企业与公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