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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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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东方时尚 公告编号:临2021-063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3号核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6.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41.4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7,958.5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2月2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21004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其中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898.67万元,理财收益2,988.08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8,007.49万元。

  2、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9]2988号文《关于核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42,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42,8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728.00万元(含税),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57.18万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914.8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15日全部到账,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15日审验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58号)。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期末余额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49.90万元;

  2、期末余额中12,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临2021-039)。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披露了《东方时尚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4),因公司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招商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中支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培训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通州分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本次重新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为石家庄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目前正在销户中,未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与各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列表如下:

  ■

  注:签约银行名称与开户行名称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银行开户网点无签约资格,故由上级支行进行签约。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专户中的资金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5、甲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自行打印明细对账单,并以邮件形式发送乙方,乙方应审核甲方发送的对账单,在确认对账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后,将对账单以邮件形式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更换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1。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大额支取标准参照第六条)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和丙方书面通知乙方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子公司(乙方)、开户银行(丙方)、保荐机构(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5、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已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6、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乙双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乙双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乙双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乙双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14、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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