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6月22日 星期二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60          证券简称:合盛硅业       公告编号:2021-048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36,165,577股

  发行价格:18.36元/股

  2、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6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公司股东罗燚女士和罗烨栋先生新增股份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5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0年12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1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2021年3月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08号)。

  2、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136,165,577股

  (3)发行价格:18.36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2,499,999,993.72元

  (5)发行费用:5,864,307.17元(不含税)

  (6)募集资金净额:2,494,135,686.55元

  (7)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保荐机

  构”或“中信证券”)

  3、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2021年6月4日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第270号),截至2021年6月3日止,中信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中信证券为合盛硅业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2,499,999,993.72元。

  2021年6月4日,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6月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第271号),截至2021年6月4日止,合盛硅业已收到特定投资者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出资额人民币2,499,999,993.72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64,307.17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94,135,686.55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94,135,686.55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36,165,577.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357,970,109.55元。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于2021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4、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08号)和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涉及的《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议及已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本次发行价格为18.36元/股,发行股份136,165,577股,募集资金总额 2,499,999,993.72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公司股东罗燚女士和罗烨栋先生。

  罗燚女士,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公司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1984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为330282**********27,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

  罗烨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董事、总经理,本科学历,1993年1月出生,身份证号为330282**********14,住所为浙江省慈溪市******。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1、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2、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36,165,57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罗燚女士和罗烨栋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公司股东,同时,罗燚女士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罗烨栋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完成后,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的父亲罗立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558,753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0.98%;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合盛集团50.14%的股权。罗燚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38,472,62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2.89%。罗烨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25,385,419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1.67%。本次发行完成后,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总股本的24.56%;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合盛集团24.93%的股权。

  同时,罗燚女士于公司首发上市前即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至今,罗烨栋先生2017年加入公司后于2018年公司董事会换届时被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董事至今,并担任总经理职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够产生重要影响;作为公司董事长罗立国先生的子女,考虑家庭传承因素,罗燚、罗烨栋未来将在公司经营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综合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系罗立国先生子女,二人在本次发行前均已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本次认购后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二人已在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的客观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将与其父亲罗立国先生共同控制公司,三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3、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增加业务拓展能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4、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由罗立国先生变更为罗立国先生、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三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已分别在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

  5、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刘纯钦、任松涛

  项目协办人:孟宪瑜

  项目组成员:先卫国、孟夏、赵鑫、卢秉辰、侯万铎

  联系电话:010-60837715

  传真:010-60836960

  2、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负责人:顾功耘

  经办律师:李攀峰、张玲平、王思雨

  联系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3、审计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

  负责人:郑启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中江、彭香莲、费方华

  联系电话:0571-89722533

  传真:0571-87178826

  4、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

  负责人:郑启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中江、彭香莲

  联系电话:0571-89722533

  传真:0571-87178826

  七、备查文件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4、登记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托管证明。

  特此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3260                    证券简称:合盛硅业          公告编号:2021-049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源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罗立国先生变更为罗立国先生、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共同控制;本次权益变动导致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

  2020年6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部分条款相关议案;2021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08号。

  根据发行对象认购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为136,165,577股。由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认购,其中罗燚女士认购68,082,789股,罗烨栋先生认购68,082,788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于2021年6月18日登记完成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公司增加136,165,57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增加至1,074,165,577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合计数与分项数累加和不同是因四舍五入所致

  注2:罗烨栋先生、罗燚女士为罗立国先生子女,上述三人合计100%控股合盛集团。

  二、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合盛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罗立国先生变更为罗立国先生、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共同控制;本次权益变动导致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3260                    证券简称:合盛硅业          公告编号:2021-050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罗立国先生变更为罗立国先生、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共同控制;

  2、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集团”)。本次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基本情况

  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新股已于2021年6月18日登记完成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136,165,577股,由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认购,此次发行完毕后,公司增加136,165,57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增加至1,074,165,577股。

  鉴于:

  (1)本次发行完成后,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的父亲罗立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558,753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0.98%;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合盛集团50.14%的股权。罗燚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38,472,62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2.89%。罗烨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25,385,419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1.67%。本次发行完成后,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总股本的24.56%;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合盛集团24.93%的股权。

  (2)罗燚女士于公司首发上市前即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至今,罗烨栋先生2017年加入公司后于2018年公司董事会换届时被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董事至今,并担任总经理职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够产生重要影响;作为公司董事长罗立国先生的子女,考虑家庭传承因素,罗燚、罗烨栋未来将在公司经营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综合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系罗立国先生子女,二人在本次发行前均已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本次认购后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二人已在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的客观情况,公司认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与其父亲罗立国先生共同控制公司,三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合盛集团。本次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合盛硅业

  股票代码:60326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罗燚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53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罗烨栋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530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罗燚、罗烨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合盛硅业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罗燚、罗烨栋认购合盛硅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而导致。本次发行完成后,罗燚、罗烨栋将合计直接持有合盛硅业263,858,039股股份,占合盛硅业总股本的24.56%,将与其父亲罗立国共同控制合盛硅业,三人为合盛硅业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合盛硅业发行的新股已经过合盛硅业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罗燚

  1、罗燚基本情况

  ■

  2、最近五年任职及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罗燚除担任合盛硅业副董事长之外,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合盛硅业股权外,罗燚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3、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罗燚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罗烨栋

  1、罗烨栋基本情况

  ■

  2、最近五年任职及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罗烨栋除担任合盛硅业董事、总经理之外,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合盛硅业股权外,罗烨栋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3、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罗烨栋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合盛硅业外,罗燚、罗烨栋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及以上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罗燚、罗烨栋不存在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罗燚和罗烨栋为合盛硅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公司股东,同时,罗燚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罗烨栋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罗燚和罗烨栋为合盛硅业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罗立国的子女。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上市公司股票。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日益旺盛,公司负债规模也有所提升。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可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流动资金实力,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领域发展所带来的资金需求;并增强公司资本实力,降低资产负债率,加强偿债能力,减少财务费用,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权益变动,可以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并进一步促进主营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

  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总股本的24.56%;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合盛集团24.93%的股权。考虑家庭传承因素,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未来将在公司经营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公司目前的实际控股制人罗立国先生也有意愿与其子女分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因此,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将与其父亲罗立国先生共同控制公司,三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除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在未来十二个月处置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在取得后十八个月内不会进行处置。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调整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3、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合盛硅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罗燚、罗烨栋已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罗燚女士直接持有公司70,389,83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50%;罗烨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7,302,63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合盛硅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此外,罗燚、罗烨栋各自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合盛集团24.93%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前,合盛集团持有公司546,647,0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28%;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合盛集团持有公司546,647,0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89%。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的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罗燚、罗烨栋

  签订时间:2020年5月18日

  (二)认购金额、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认购数量、限售期、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1、认购金额

  乙方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50,000万元(罗燚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25,000万元;罗烨栋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25,000万元)。

  2、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认购数量、限售期及支付方式

  (1)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合盛硅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5月19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发行价格18.88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3)认购数量:乙方承诺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50,000万元(罗燚承诺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25,000万元;罗烨栋承诺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25,000万元),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4)限售期: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合盛硅业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如果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限售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支付方式:

  1)乙方同意,自甲方股东大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乙方承诺认购金额的1%,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计利息)。

  2)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乙方按照甲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首笔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甲乙双方确认,首笔认购资金的金额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认购金额扣除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额。

  3)双方同意,若乙方不存在本协议第七条所约定的违约情形的,则甲方应当在乙方按前款约定缴纳认购资金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将由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在收到甲方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2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认购金额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6)其他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甲方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3、生效条件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并且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审议批准;

  2)如需要,乙方免于发出收购要约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协议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协议所述的协议生效条件外,协议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5、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保证与承诺的,应该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单方决定不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构成违约。

  2)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未足额认购的,构成违约。

  3)如中国证监会要求甲方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则甲方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发行方案自行进行调整,如调整方案涉及发行数量减少,则乙方应按照认购金额同比例调减,双方无需就此认购金额调整事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若乙方拒绝接受前述调整的,则构成违约。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4)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认购事宜未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意,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认购或足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当在本条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行保证金。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发行价格和认购数量的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合盛硅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5月19日)。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计不超过132,415,254股(含本数),发行价格为18.88元/股。

  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938,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因2019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18.88元/股调整为18.65元/股,发行数量由132,415,254股调整为134,048,257股(含本数)。

  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938,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元(含税)。因2020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18.65元/股调整为18.36元/股,发行数量由134,048,257股调整为136,165,577股(含本数)。

  本次调整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罗燚直接持有合盛硅业70,389,831股,其中68,722,630股被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97.63%;除此之外,罗燚直接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罗烨栋直接持有合盛硅业57,302,631股,其中32,591,900股被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56.88%;除此之外,罗烨栋直接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用于认购合盛硅业非公开发行股票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声明,具体如下:“本次认购资金均来自于本人合法且可用于认购的自有或自筹资金,本人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二、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独立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人承担。”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分析

  罗燚、罗烨栋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合盛硅业不构成同业竞争。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罗燚、罗烨栋已分别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从事与合盛硅业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合盛硅业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合盛硅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合盛硅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合盛硅业。若合盛硅业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合盛硅业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4、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合盛硅业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合盛硅业利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罗燚、罗烨栋存在为合盛硅业提供关联担保,合盛硅业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罗燚、罗烨栋认购合盛硅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为规范与合盛硅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罗燚、罗烨栋已作出承诺:

  “1、本人将继续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正在履行的担保情况如下:

  ■

  除上述担保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3、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或承诺函;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合盛硅业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日前24个月相关交易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1】508号《关于核准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罗燚

  信息披露义务人:

  罗烨栋

  年月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纯钦任松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罗燚

  信息披露义务人:

  罗烨栋

  年月日

  

  附表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

  罗燚

  信息披露义务人:

  罗烨栋

  年月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 1分 很不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都非常差,太令人失望了!
  • 2分 不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不好,不能满足要求。
  • 3分 一般
    商品样式和质量感觉一般。
  • 4分 满意
    商品样式和质量都比较满意,符合我的期望。
  • 5分 非常满意
    我很喜欢!商品样式和质量都很满意,太棒了!
点击星星就可以评分了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