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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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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093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共有8项议案,其中,第7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除第7项议案外,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二、会议通知及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2020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三、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本公司4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赵璧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0,612,27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10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5,567,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16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5,044,4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457%。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03,7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05%。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1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8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5,788,2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224%。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0,23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6%;反对381,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21,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386%;反对381,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0,23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6%;反对381,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21,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386%;反对381,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2020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情况:同意290,131,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4%;反对478,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2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223%;反对478,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90,131,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4%;反对478,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2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223%;反对478,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23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6%;反对381,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21,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386%;反对381,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228,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8%;反对381,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21,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386%;反对381,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4,783,485股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95,349,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03%;反对478,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2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223%;反对478,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133,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2%;反对478,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2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223%;反对478,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云舒、何易艺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年4月30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21年6月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1.04%股份)发出的《关于向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2021年6月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6月8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2020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州市天河区沿江大道393号501室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4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合计290,612,27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6.310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95,567,86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1.1645%。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95,044,40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5.145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股份6,403,71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20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议案一:《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议案二:《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议案三:《2020年度财务决算》;

  4、 议案四:《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5、 议案五:《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议案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 议案七:《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 议案八:《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上述8项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第7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投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八项,审议通过的议案共八项,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0,23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6%;反对381,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0,23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6%;反对381,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

  同意290,131,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4%;反对478,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4、 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290,131,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4%;反对478,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5、 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90,230,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6%;反对381,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21,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86%;反对381,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90,228,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8%;反对381,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4%;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7、 审议通过《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95,349,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回避股东所持股份后,下同)的99.5003%;反对478,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关联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23%;反对478,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290,133,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反对478,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跃峰           李云舒

  经办律师:     

  何易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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