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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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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高学刚等补偿义务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9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高学刚等补偿义务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蓝科技”)于2021年6月16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通知,黑龙江证监局对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

  经查,我局发现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42832N,以下简称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于2017年与京蓝科技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8年1月,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8U454N)因股份转让承继了北方市政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义务,北方市政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上述补偿义务人承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园林)业绩承诺期内净利润和现金流未达约定,将向京蓝科技进行业绩补偿。

  京蓝科技披露《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0)第111013号)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0)第111025号)显示,北方园林在业绩承诺期间未完成承诺净利润和现金流。截至目前,你们未按约定履行上述业绩补偿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已就高学刚等补偿义务人未完成业绩补偿义务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月1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15号),判决高学刚等补偿义务人向公司履行补偿义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2021-033:关于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学刚等未完成对赌业绩要求其赔偿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截至目前,高学刚等补偿义务人未进行任何补偿,完全未按照上述判决结果执行。公司将继续运用法律手段要求高学刚等补偿义务人进行补偿,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有进展将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三、备查文件

  黑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号)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0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01/1.02/2.00三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1年6月16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杨仁贵先生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情况如下: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合并现场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1.01《关于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议案1.02《关于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向北京创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议案2.00《关于为京蓝沐禾(丘北)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保理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议案3.00《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瑶瑶、刘冬燕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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