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6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为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021年6月16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工作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340543722.21份,占权益登记日(2021年5月14日)基金总份额的70.0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40543722.21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总份额的100%,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从基金资产列支,费用明细如下:

  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4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6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大会议案及议案说明,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6月16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的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7737号

  申请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委托代理人:田慕慧,女,一九九○年二月三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五月十三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9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顾彦玮的监督下,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田慕慧、陈晓霞进行计票。截至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40,543,722.21份,占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权益登记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486,322,333.39份的70.0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40,543,722.2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