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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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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1-037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华东重机”)于2021年6月11日收到公司股东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重集团”)的通知,华重集团于2021年6月9日与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华重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5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金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5256X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2015年6月1日至2045年6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1期2701

  股东情况: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江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70%)、赣州泰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30%)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NM271)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1)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华东重机51,5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华东重机总股本5.11%)转让给受让方,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华东重机股份因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增加的股票归受让方所有);如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的,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应归属受让方,如果该等现金分红已经支付给转让方的,受让方有权在应支付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中扣除与现金分红相等的金额,或者要求转让方将该等现金分红立即支付给受让方。

  3、转让价款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00元/股,交易总对价为人民币206,000,000.00元(大写: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4、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

  (1)股份转让价款分期支付:①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支付至转让方;②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在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五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支付至转让方;③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七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106,000,000.00元(大写:壹亿零陆佰万元)支付至转让方。

  (2)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支付完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的十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

  (3)如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如届时受让方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未及时退回的,则转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5、协议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且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②标的股份转让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政策变化等)而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6、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各项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和责任。

  (2)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其它方有权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外,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该等义务。

  7、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转让双方于2021年6月9日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权益变动而违反尚在履行承诺的情形。

  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转让事项的《告知函》;

  2、翁耀根、孟正华、翁杰和一致行动人翁霖、华重集团、振杰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东重机

  股票代码:002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1期27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东重机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东重机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

  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金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5256X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2015年6月1日至2045年6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1期2701

  股东情况: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江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70%)、赣州泰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3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

  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 个月不存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减持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5.11%的股份,共计51,500,000股。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NM271)

  2、股份转让

  

  (1)双方同意,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51,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5.1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成为持有目标公司5.11%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0元/股,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乘以目标股份的数量51,500,000股,即206,000,000.00元。

  (3)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华东重机股份因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增加的股票归受让方所有);如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的,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应归属受让方,如果该等现金分红已经支付给转让方的,受让方有权在应支付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中扣除与现金分红相等的金额,或者要求转让方将该等现金分红立即支付给受让方。

  3、本次股份转让程序

  (1)股份转让价款分期支付:①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支付至转让方;②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在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五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支付至转让方;②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七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106,000,000.00元(大写:壹亿零陆佰万元)支付至转让方。

  (2)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支付完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的十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

  (3)如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如届时受让方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未及时退回的,则转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4、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需要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增持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及就华东重机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华东重机股份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第四节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股票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任何其他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年 月 日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东重机

  股票代码:002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翁耀根、孟正华、翁杰和一致行动人翁霖、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股权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翁耀根

  ■

  (二)孟正华

  ■

  (三)翁杰

  ■

  (四)翁霖

  ■

  (五)华重集团

  ■

  (六)振杰投资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华重集团、振杰投资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包括翁耀根、孟正华、翁杰,其基本信息及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1、基本信息

  ■

  2、任职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翁耀根、孟正华、翁杰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中翁耀根、孟正华系夫妻关系,翁杰系翁耀根、孟正华之子。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翁霖、华重集团、振杰投资,其中,翁霖系翁耀根、孟正华之女。

  翁耀根、孟正华、翁杰任职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规划及资金需求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51,500,000股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1年6月9日,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华重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5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该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23.40%下降至18.29%。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鸿基天成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NM271)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1)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华东重机51,5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华东重机总股本5.11%)转让给受让方,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华东重机股份因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增加的股票归受让方所有);如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的,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应归属受让方,如果该等现金分红已经支付给转让方的,受让方有权在应支付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中扣除与现金分红相等的金额,或者要求转让方将该等现金分红立即支付给受让方。

  3、转让价款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00元/股,交易总对价为人民币206,000,000.00元(大写: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4、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

  (1)股份转让价款分期支付:①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支付至转让方;②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在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五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支付至转让方;③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七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106,000,000.00元(大写:壹亿零陆佰万元)支付至转让方。

  (2)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支付完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的十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

  (3)如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如届时受让方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未及时退回的,则转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5、协议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且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②标的股份转让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政策变化等)而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6、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各项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和责任。

  (2)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其它方有权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外,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该等义务。

  7、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转让双方于2021年6月9日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具体如下:

  ■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未签署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交易对方就股份表决权、股份锁定等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也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翁耀根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翁杰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翁耀根先生及翁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翁耀根先生及翁杰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2020年12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翁耀根  孟正华  翁杰  翁霖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翁耀根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孟正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翁耀根、孟正华、翁杰、翁霖身份证(复印件);

  二、华重集团、振杰投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华重集团、振杰投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股权转让协议》;

  五、其他相关文件。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华东重机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翁耀根  孟正华  翁杰  翁霖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翁耀根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孟正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翁耀根  孟正华  翁杰  翁霖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翁耀根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孟正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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