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091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证券简称:*ST浪奇,证券代码:000523)于2021年6月9日、6月10日、6月11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异常,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偏离-13.3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对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情况说明:
近期,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对公司及临时管理人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进行了信息披露;披露了《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对收到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其提交的重整申请材料进行了信息披露;披露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4,188,285,957.13元,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4,974,159,598.38元,实收股本为627,533,125.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人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投资人;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对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进行了信息披露。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对近期媒体报道情况的说明:
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对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经营环境、预重整、重整进展情况的说明:
①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经营环境
2021年以来,公司现任管理层全力以赴推进公司回归主业实业的发展战略,维持生产经营稳定,聚焦主业,确保公司绿色日化和健康食品两大产业的正常运转,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后续风险处置打下基础。
同时,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内外部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全力配合有关部门的侦查、调查工作,力争早日查清事实真相。
目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直面风险、积极应对,以法律手段处理好一系列由于大宗贸易业务带来的债权债务问题,加快开展依法追偿、依法维护权益等系列行动,以尽可能挽回和减少损失,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②预重整进展情况
2021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同意立根租赁对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并指定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6月2日,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整合,公司及临时管理人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6月9日,公司披露了公开招募投资人结果的公告,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投资人。
公司将积极配合预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③重整进展情况
2021年6月4日,为进一步推进重整事宜,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在法院受理审查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如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方案,同时将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实现重整工作顺利推进,推动公司早日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4、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截止目前,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公司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上述案件的调查结果是否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09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涉及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法律文件: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的《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3807号]和《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3808号],因公司未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5号]和《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6号]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4民初1563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焦点”)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定公司支付上海焦点相关款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1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5号],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申请人系“博时资本粤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粤奇1号”)的管理人,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代表粤奇1号与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同日,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确认了保华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主合同编号以及价款,保华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向被申请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以及确认应付款金额和账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保华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了保华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金额和支付账户。
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签署的同时,申请人向应收账款转让方保华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款30,746,337元,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0年9月1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不少于33,575,000元销售回款/货款及其他约定。2020年8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到期还款督促函》,要求被申请人准时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公司在2020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3、仲裁请求
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33,575,000元。
②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2,175元(以33,57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20年9月28日)。
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22,980元。
④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21年5月1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33,575,000元。
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33,57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2日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20,400元、保全费5,000元、邮递费12元、律师费122,980元。
④本案仲裁费239,91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仲裁进展情况
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况
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公告,在收到前述仲裁《裁决书》后,公司与临时管理人积极沟通,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5号]的仲裁裁决。
公司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导致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特891号]。
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②博时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的《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3807号],因公司未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5号]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要求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款项38,240,712.57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05,640.71元(暂计)。
(二)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2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6号],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申请人系“博时资本粤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粤奇1号”)的管理人,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代表粤奇1号与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驭帅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同日,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确认了驭帅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主合同编号以及价款,驭帅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向被申请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以及确认应付款金额和账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驭帅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了驭帅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金额和支付账户。
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签署的同时,申请人向应收账款转让方驭帅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款19,253,663元,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0年9月1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不少于21,025,000元销售回款/货款及其他约定。2020年8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到期还款督促函》,要求被申请人准时履行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支付款项200万元,截止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剩余款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公司在2020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3、仲裁请求
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9,025,000元。
②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1,225元(以19,0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20年9月28日)。
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77,020元。
④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21年5月1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9,025,000元。
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19,0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2日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11,564元、保全费5,000元、邮递费12元、律师费77,020元。
④本案仲裁费144,19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仲裁进展情况
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况
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公告,在收到前述仲裁《裁决书》后,公司与临时管理人积极沟通,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6号]的仲裁裁决。
公司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导致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特892号]。
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②博时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的《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3808号],因公司未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6号]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要求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1,686,549.6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9,086.55元(暂计)。
(三)公司与上海焦点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2019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乙二醇,总金额为1,365万元,交货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365万元,但被告一直未按约交货。2020年5月9日,原、被告又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95%草甘膦原药,总金额为1,027.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完成了交货。2020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已付的1,365万元乙二醇货款,其中1,027.5万元用于抵充原告应付被告的草甘膦货款,剩余货款337.5万元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前退还原告;标的为乙二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被告一直未向原告退款。
公司在2021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3,37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约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返还原告价款3,375,000元。
②被告偿付原告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付款日止的利息(以3,37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③本案诉讼费21,90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法院)。
二、本次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公司提出的关于撤销《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5号]和《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399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公司提出的申请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根据博时资本此次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前述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公司分别向博时资本支付款项38,240,712.57元和21,686,549.64元,交纳执行费合计194,727.26元。公司已对博时资本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计提应付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违约金、保全保险费、保全费、邮递费和律师费 ,上述事项(含本次须交纳的执行费)将相应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2、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需支付上海焦点3,375,000元及相应的罚息和诉讼费。上述部分事项将相应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鉴于公司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公司将与临时管理人沟通是否提起上诉,如提起上诉,也存在是否会被人民法院受理、支持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3807号];
2、《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3808号];
3、《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4民初1563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