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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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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编 号:临2021-041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关联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9年12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并签订〈相互担保协议〉的议案》(2019年12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凌钢集团签订了《相互担保协议》;2020年8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凌钢集团签订了《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互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互保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协议约定的互保额度范围内签署具体担保协议书,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2021年6月10日,根据《相互担保协议》及《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以下简称 “锦州银行凌源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编号:锦银朝阳凌源支行2021年承字第205-2号)约定的,自2021年6月10日至 2021年11月12日开立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与锦州银行凌源支行签订了 《质押合同》(合同编号:锦银朝阳凌源支行2021年质字第205-2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91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0.41%和45.8%。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18亿元。

  二、被担保人(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文广

  注册资本:16亿元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017559320

  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及副产品冶炼、采选、加工、销售;机械加工;冶金项目的科研、设计、建筑安装、建设工程管理;发电;煤焦油、粗苯批发;冶金副产品、化工产品(不含监控、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生铁、钢坯、钢材、焦化产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第三产业项目开发;建材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0年财务数据已经朝阳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21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和被担保方股权结构图

  1、关联关系

  凌钢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1,012,999,876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35.8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一)条规定,凌钢集团与本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2、股权结构图

  ■

  三、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

  4、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其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债务人”)于2021年6月10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银行承兑协议;编号:锦银朝阳凌源支行2021年承字第205-2号,以下简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2.2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3.1 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质押财产

  4.1 质押财产详见《质押财产清单》。《质押财产清单》作为合同附本,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押财产清单》对于质押财产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乙方处分该质押财产时的评估依据,不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质押财产清单》:金额为1亿元、期限为1年的单位定期存单一张。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由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1亿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91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3.7%和48.22%。其中对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91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0.41%和45.8%;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83%和2.42%。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46%,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18亿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质押合同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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