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6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臻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臻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银河臻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银河臻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9日17:00时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银河臻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21年6月10日,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2,513,573.3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5月1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4,560,143.60份)的55.1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2,513,573.3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费用明细如下:律师费4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0000元人民币,合计为50000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银河臻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自2021年6月10日起办理本次持续运作银河臻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本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本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

  四、备查文件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臻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臻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臻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可以通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和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工作时间:交易日 9:00-17:00)咨询有关情况。

  2、本公告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1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

  ■

  ■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