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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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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81 证券简称:中红医疗 公告编号:2021-018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10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6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6月10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六街87号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桑树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120,873,2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5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8,8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28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2,063,2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2,063,2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2,063,2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79%。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建设一次性高端医用手套项目合同并实施一期项目建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793,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3,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566%;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1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7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7%;反对102,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050%;反对102,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0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7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5%;反对105,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742%;反对105,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1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莲花和孙喆敏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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